绥政发〔2017〕63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黑财行政〔2015〕22号)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7个城市厅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对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省会城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按照《绥芬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附件1)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到其他地区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仍按《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14〕18号)规定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6月至8月到伊春市、大兴安岭行署(加格达奇区)、黑河市、嘉荫县、漠河县、抚远县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试行上浮20%比例,上浮后住宿费标准为: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54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360元/人天。
四、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六、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