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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03-08
名称: 关于印发绥芬河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绥政发〔2018〕9号

关于印发绥芬河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3-08
    

  绥政发〔2018〕9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绥芬河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10届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绥芬河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8日

   

  绥芬河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绥芬河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10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行〔2014〕56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黑财行政〔2015〕22号),同时针对部分单位反映执行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2014年以来出台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完善,制定了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以公务差旅之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差旅活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可按照规定等级或规定等级以下级别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下调乘坐交通工具等级的,对出差人员不予以额外补助。

  第四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而改乘软卧的,原则上应按照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费用报销,如需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并且乘车时间超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批准,可以乘坐软卧,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五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六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七条  往返于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用,应在按规定报销的市内交通费中统筹解决,不予额外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九条  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黑财行政〔2015〕22号)住宿费限额标准,同时对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和我省牡丹江、伊春市、大兴安岭行署(加格达奇区)、黑河市、嘉荫县、漠河县、抚远县等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附后);到上述省会及按季节调整标准的城市以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7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4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300元。

  第十条  如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的,出差人员应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据实结算住宿费用并取得报销凭据,超出《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部分自理。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到家庭所在地出差并在自己家里住宿的,或因工作需要在执行公务的车、船上住宿的,或由于到偏远地区出差实际发生住宿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等情况,经单位批准,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应自行解决就餐问题。如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要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就餐费用,回单位后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收款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收取的就餐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安排的就餐费用支出。

  如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的,出差人员应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据实结算住宿费用并取得报销凭据,超出《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部分自理。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应自行解决市内交通问题。如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帮助安排、租用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收款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回单位后按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安排的交通工具运行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本单位公务车出差,如乘坐随行的车辆用于出差期间市内交通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期间在机场、火车(客车)站发生的托运、打包等与公务相关的零星费用支出,经单位批准后可与机票、火车票和长途客车票一同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和购买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完成公务后,能够在前往出差目的地的当天返回单位所在地的,其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经单位批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1天计发。

  第二十七条  扶贫人员在驻村扶贫工作期间补助问题

  按照国家、省要求统一组织开展扶贫工作的,扶贫人员在驻村扶贫工作期间,如自行承担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可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以及派驻绥芬河市外项目施工现场、封闭办公、驻点工作等工作时间在1个月以上,不宜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的,工作期间补助标准可以参照驻村扶贫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到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的费用报销问题

  (一)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异地任职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的,在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在外地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出差的,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因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

  (三)单位派工作人员到外地脱产学习的,派出单位可按规定报销学习报到和学习结束返回发生的差旅费各一次,脱产学习期间不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因单位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脱产学习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

  (四)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因私外出的,不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工作人员到单位所在城市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相关制度规定。参加会议、培训往返在途期间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算出差天数,超过1天的按往返各1天计算出差天数。

  第三十条  出差期间回家省亲或办理个人事务的报销问题

  经单位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或绕道办理个人事务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规定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从出差目的地直接返回单位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出差期间滞留目的地办理个人事务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扣除滞留天数后的从出差目的地直接返回单位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主办单位:中共绥芬河市委员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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