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发〔2018〕10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绥芬河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10届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绥芬河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8日
绥芬河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绥芬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定点办会、经费包干使用、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会期,压缩会议规模,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各单位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突破预算额度。不得以举办会议的名义列支、转移、隐匿其他开支。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全市代表会议和各民主党派召开的全市换届会议。
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除一类会议之外的综合性工作会议;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和各民主党派召开的法定例行会议。
三类会议。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五条 会议审批程序。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级领导和各委办局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需至少提前三天报市委、市政府办公部门请示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召开。严控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剪彩以及各种检查、评比活动,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级领导同志不出席各类奠基、庆典、表彰等活动。
第六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时间。
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现场办公会、开解决问题的会。严格控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各战线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单独召开,时间相近、内容关联度较高、参会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合并召开或套开;能以文件、电话等方式解决问题或部署工作的,一律不召开会议;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按照会议内容确定出席范围,市级领导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全市战线会议、专题性工作会议,一般只由分管市级领导出席;各类会议参会人数,按批准的方案严格控制执行。
各类会议会期,按批准的会议方案从严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3天。二类、三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八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到定点饭店召开,执行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参加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原则上在所在地召开。因会议内容需要,必须到外地召开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地定点饭店召开。禁止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管理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接送站、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一类会议。根据预算安排金额,包干使用。
二类、三类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在单位的公用经费或相关的专项经费中解决。
驻地会议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和早、晚餐;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 会议费预算安排及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议费预算安排。
一类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经费预算(含会议筹备工作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二类、三类会议。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在单位部门预算中的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业务经费中安排。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每次召开会议前,由主办会议单位将会议经费预算(含批准召开会议文件、会议筹备工作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单位应在会议费预算额度内安排会议开支,提报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单位及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其他费用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另外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没有预算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五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委各部门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一般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