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名单
吕 靖 中俄森林防火联防联络站站长 农委主任 林业局局长
王法庆 农委副主任 林业局副局长
李明华 农委副主任
米晓民 农委副主任
刘 强 森林公安局局长
解锡祥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马克亿 农业综合执法局局长
朱新艳 农广校校长
王海丹 农委办公室主任
历彦彬 防火办主任
朱铁民 绥芬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
李亚军 市林业局林业工作总站站长
郑 茂 市林业局林政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李雪梅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
崔振峰 绥芬河市绥芬河林场副场长
王丽华 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首席代表
崔伟刚 市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中心主任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农业和农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战略规划。拟定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起草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办法和细则,监督有关农业法规的执行情况,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意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发展特色经济;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负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发展。
(六)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
(八)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检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十二)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促进农业贸易、有关国家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海峡两岸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农业援外工作,推进全市农业对外开放。
(十三)负责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推进落实市政府制定的“三农三化”(农业特色化、农民市民化、农村城镇化)发展战略。
1、贯彻实施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指导、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退耕还林工作;拟定全市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市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3、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林权制度改革;指导、协调解决林权争议调处,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编制、审核林场及有林单位森林经营方案;指导、监督全市更新造林工作;指导林业贮木场和市场木材市场建立、撤销审批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木材市场建设和木材销售工作;审核提报的木材销售计划,核发整车运输证明。
4、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疫源疫病监测,组织全市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和进出口;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征(占)用林业用地和湿地资源的审核报批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
5、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定全市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负责土地沙化程度和发展趋势监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6、监督检查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定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规定拟定林业产业市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及山区综合开发。
7、承担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维护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拟定全市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工作,监督农村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拟定非国有林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国有林场 (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8、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扑火、草原扑火及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防火扑火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森林公安队伍、装备建设和综合管理;指导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9、监督管理市本级林业基金和其它资金;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核林业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协调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申报、初审林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林业世行贷款项目;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及重点工程运行监测工作;负责项目基地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林业生态管护工程;监督、管理林业工程质量;负责市本级林业外资项目和局直属单位审计工作。
10、指导、监督全市林木种苗工作;依法凭证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运输等工作,负责林木种苗、种质资源进出口、进出省的初审工作;核发林木种子运输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初审天然、人工母树林、种子园抚育 (卫生)伐设计方案,并检查验收;负责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采集和采伐初审;负责全市林木种苗基地建设及基地变更初审和管理工作。
11、指导、监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检疫工作;负责指导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检疫工作;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12、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监督检查林业安全生产工作。
13、负责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