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68-00021-2018-00035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 供销社
发文时间: 2018-05-24
名称: 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18-05-24
    

黑发〔201520

201512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供销合作社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以《决定》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全局出发作出的战略部署。随着我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深入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深刻变化,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发展,迫切需要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生活需求升级换代,迫切需要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生活服务;新时期加强农业、服务农民、建设农业强省,迫切需要打造肯担当、有作为的为农服务综合性组织。多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农资供应主渠道优势突出,完全有条件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但也必须看到,当前我省供销合作社还存在体制机制不顺、综合实力不强、基层基础薄弱、与农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等问题,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治理机制,增强发展活力,提升服务实力,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担当起更大责任。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深化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三农”工作大局,紧紧围绕我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业态改造和服务改进,加快构建“互联网+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2020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现代经营服务模式初步建立,基层社改造基本完成,社企关系进一步理顺,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努力建成与农民联接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委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三)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推动与农民及各类经济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探索,试点先行,允许从实际出发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给基层更多的选择权,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三、加快经营服务领域拓展和服务水平提升,切实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加快形成覆盖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的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高效畅通的服务。

(四)提升为农生产服务水平。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供销合作社要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兴办专业服务公司,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商品供应主渠道作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努力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产品销售等农业生产全程系列化服务。创新农资服务方式,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科学用种用药技术,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促进农业节本、提质、增效。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现有职业院校、庄稼医院等科技力量,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发挥积极作用。积极依法承接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转移的职能、任务,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为农服务数据库,加强“三农”大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应用,提高为农服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五)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依托我省农业资源优势,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积极发展产权多元、治理先进、竞争力强的农产品流通主体,打造农产品经营、加工产业集群,扩大经营规模,让广大农民从流通环节分享到更多收益。将供销合作社的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省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加快形成连接城乡、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完备的农产品流通网络。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市(地)、县(市、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加大冷藏储存、冷链运输、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力度,提高鲜活农产品流通水平。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推进农产品标准化和品牌化,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和追溯体系建设,培育一批重量级的农产品品牌,传承和发扬“供销合作社”品牌信誉。

(六)提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水平。围绕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餐饮住宿、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医疗卫生、就业培训、信息咨询、休闲旅游等多样化“一站式”服务。实施“综合服务社提质扩面工程”,广泛开展“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活动,实施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互联网+供销合作社”为农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结合互动,将服务终端延伸到村屯。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的辐射带动能力。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发展现代再生资源产业项目,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

(七)提升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水平。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引导有实力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参股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以及参与现有农村信用社改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探索供销合作社实体经济与金融服务有机结合的新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供销合作社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试点先行,稳妥推进。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八)创新为农服务方式和业态。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加快形成信息化、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推进“互联网+供销合作社”产业发展新模式,促进农村商品流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加快建设全省性、区域性、专业性电商平台和终端信息交易平台,实施“百城千乡万村百万农户”供销合作社电商村村通工程,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任务,打造“网上供销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成立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快与电子商务相匹配的线下资源改造,盘活并发挥供销合作社实体网络优势,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依托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站发展“网订店取”业务和第三方物流,破解农村流通“最后一公里”难题。

四、加快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要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加快基层社改造,真正使基层社成为与农民联利连心、合作共赢的利益共同体。

(九)坚持基层社的合作经济本质属性。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加快办成一批以农民为主体、具有为农服务载体、合作经济性质的合作社。按照合作制原则,完善基层社治理结构,落实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提高农民社员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大学生村官、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农民大户等农村能人入社参选。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十)坚持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按照经济区域整合基层社的原则,将基层社改造纳入当地小城镇建设规划,优化基层社资源和网络布局。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继续活化机制,扩大经营服务领域和规模,进一步做大做强。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采取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财政资金投入和社会资本投资等多种方式,扩大自营业务,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资产置换和开发改造,着力提升经营服务功能。对解困难度较大的基层社可以实行“并社留店”,或围绕某一产业和项目,吸收社会资本共同投资,组建产权多元、清晰的公司制企业。对承包、租赁经营的基层社网点,在承包人认可供销合作社章程的前提下,结合实际逐步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基层社网络空白的地区,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和经济规律,充分运用供销合作社的无形资产,通过龙头企业铺设网点、专业合作社挂牌、与农村有实力的经济实体合作或联合发展基金投资等方式,加快恢复重建。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主要用于基层组织建设和为农服务工作。

(十一)坚持基层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和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领办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基层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权、业务和服务融合,积极探索“两社”融合发展、一体化运营的新路径,探索生产型与服务型、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相结合的立体化复合型的融合发展新模式。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成示范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推进合作社提质增效,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十二)坚持把基层社办成综合性合作社。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围绕农民生产生活的新需求,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实现农民增收致富与基层社发展的双赢。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系列化服务,推进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

(十三)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各级工商部门要做好重组新建基层社的设立登记、现有基层社的规范登记和执照年检、有遗留问题基层社的处理等管理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五、加快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创新,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各级联合社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理顺社企关系,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十四)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省、市、县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体,内部实行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明晰各级联合社的职责,省级和市(地)级联合社要加强对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级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具备条件的县级联合社,可以开展县基一体化运作试点。建立联合社之间的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县级以上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完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下级社资产处置向上级社备案制度。完善以为农服务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探索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把成员社对联合社评价结果作为评价上级社工作的重要参考。建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有条件的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下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鼓励省级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吸收社会资本加入,扩大基金规模和服务范围。

(十五)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深化社有企业改革,规范治理结构,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加快推进社有企业并购重组,促进优质资源进一步向骨干企业集中,在农资、粮油、山特产品、鲜活农产品、农村金融、电子商务等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发挥省级社有企业在系统资源整合中的龙头带动和示范作用,组建主业突出、影响力大的全省性企业集团,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经营业态创新,积极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升社有资产经营规模和质量效益。社有企业改革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支持社有骨干企业、新兴行业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促进企业规范快速成长。继续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和地方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十六)完善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加快建立健全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绩效为主要内容的用人机制、考核奖惩机制,切实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十七)完善联合社治理结构。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推进依法依章治社,进一步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未设立监事会的联合社应设立监事会。优化各级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更好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推进工作,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承担宏观调控的任务。落实并稳定县(市、区)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的相关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公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实行企业化运营的,应进行不再纳入编制管理的试点。管理模式的选择和开展试点要严密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坚持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选择有条件的县级联合社稳妥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大力发展行业协会,重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等在决策咨询、产业政策制定、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维权服务和培训农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六、强化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和支持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建设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为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进一步办好供销合作社创造优良环境。

(十八)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供销合作社。各级党委、政府要担负起领导责任,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把相关措施落到实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好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级财政要对试点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有开拓创新精神、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

(十九)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各地各部门要重视、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对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要逐项梳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加大财政和项目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和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各市(地)、县(市、区)也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建设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其为农服务功能。加大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供销合作社的投入力度。支持参与承担测土配方、农民培训、农产品市场建设、农村社会综合服务等公益性项目。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抓紧落实处理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等历史遗留问题。

(二十)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破解发展中的难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分层次、系统地开展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培训,健全科学的识人、选人、用人、留人机制,广泛吸引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供销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勤俭办社等优良传统,推进以为农、务农、姓农为核心的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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