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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8-03-27
名称: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工业企业节能节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工业企业节能节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3-27
    

  绥政办规〔2018〕12号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工业企业节能节水

  管理办法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芬河市工业企业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绥芬河市工业企业节能节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节能节水管理工作,完善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制度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改委《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工信部《工业节能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节能节水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信委负责全市工业企业节能节水管理工作,辖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是工业企业节能节水管理工作的监管单位。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健全能源节约管理体系,制定能源节约管理制度,规范能源消耗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计划,开展节能节水监督检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促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条  各工业企业是节能节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依法依规节约用能用水,加强科学管理,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推进技术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严格落实能源统计报告制度及其他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工信委是全市工业企业节能节水工作的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工业企业节能节水工作管理制度及标准,健全管理机构,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全市工业节能节水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照能耗限额标准,分解指标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督促全市工业企业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指导相关单位、企业能源管理机构的基础业务工作;

  (四)定期督查企业能耗状况,收集汇总工业企业能耗数据,落实工业用能用水报表制度,做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和用水量核算及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定期组织召开能源利用分析调度会议,通报企业用能用水情况;

  (五)组织和协调本级或上级节能监察机构开展工业企业重点耗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的节能监察,督促企业落实行业节能措施、规范及标准;

  (六)组织开展本级相关部门、工业企业的节能节水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推广节能技术,提供节能信息咨询服务;

  (七)组织实施能效对标达标活动,落实国家、省、市《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参与组织高耗能、耗水行业能效、水效“领跑者”企业入围遴选工作;

  (八)负责制订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计划、电机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提升计划等,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九)负责节能节水工作的示范创建及评价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对照下达分解的指标任务,组织实施相关单位、企业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  监管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的工业企业节能节水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节能节水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制度和要求,制定本辖区、本行业节能节水工作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节能节水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分解、细化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具体到各用能用水工业企业,并督促落实;

  (三)配合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指导归口管理工业企业的节能节水工作,督促落实能源管理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等基础业务;

  (四)研究解决本辖区、本行业节能节水问题,组织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完成落后产能设备淘汰任务;

  (五)动员和组织本辖区、本行业节能节水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六)配合各级主管部门,落实其他节能节水相关工作目标任务。

  第三章  企业节能节水管理

  第六条  节能节水制度管理。各工业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监管单位的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节能节水管理机构,确定分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制订节能、节水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强化管理职责,形成节能节水与企业成本效益挂钩机制,定期分析研究、安排部署企业节能节水工作。

  第七条  节能节水统计管理。各工业企业应做好能源消耗和用水管理基础台账,建立健全相关的原始记录数据和基础资料档案。确保节能节水统计数据来源的准确和可靠,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条  能耗、用水定额管理。各工业企业应对照国家发布的高耗能工业能源消耗限额标准、《黑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算确定先进合理可行的主要产品能耗、用水定额,并实行管理岗位人员定额绩效考核,促进节能节水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九条  能源计量和用水计量管理。各工业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配备齐全的能源和用水计量仪表,保证用能用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有效,为计量核算提供科学支撑。

  第十条  节能节水监测管理。各工业企业要制定节能节水监测管理措施,利用自身监测力量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技术监测机构,负责对重点耗能用水设备、装置、系统进行监测。对能源的购进、分配、使用、库存进行全流程记录,全过程管理;对水资源取用量、分级输配量、循环回用量、终端排放量进行分级计量,全程监测。防止能源和水的损失浪费,不断提升监测手段和水平。

  第十一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节水管理。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规划中必须有“节能、节水篇(章)” ,专题论证用能用水合理效率,未通过同级或上级主管部门评估审查的,或未落实评估审查后提出的整改意见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核准手续。项目用能用水指标由监测机构测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用水单位节能节水管理。凡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每年应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凡年新鲜水取用量30万方以上的重点用水工业企业,应委托省工信委备案登记的有资质的测试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具备一定技术力量和测试条件的用水重点企业,可自行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但必须满足《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的要求。

  第十三条  节能节水教育宣传培训。各工业企业应自行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节水知识宣传活动,积极组织参加专业节能节水业务培训,加强节能节水技术的信息化建设应用,不断提高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和用能用水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优化用能用水设备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建立重点用能设备台账,对在用电动机、变压器等用电设备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并对照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公告,对照分类,对列入淘汰目录的设备按计划淘汰更换,购置经济运行的、技术先进的、能效较高的国家鼓励类机电设备,完成电机、变压器能效提升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  引导工业企业自愿开展水平衡测试,结合工业企业自身发展实际,对照国家《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摸清企业生产工艺、用水工艺、输水管网、主要耗水工艺和设备方面的基本情况,分析企业用水成本和节水的潜力,排查企业取用水和水资源利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节水管理制度和技术改造的目标和方案,并逐步推进落实,提升节水效益。

  第十六条  对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版),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用水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技术和产品,淘汰的设备应报废处理,不得转让他人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大力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提升,积极开展燃煤锅炉“以大代小”工作,工业企业全面淘汰和禁止新建20吨以下燃煤锅炉,完成20吨以上在用燃煤锅炉能效普查及环保改造,加快推广高效锅炉。

  第五章  加大节能节水改造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节能节水改造提升工程,充分利用燃烧优化、低温余热回收、工艺组合优化等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实施水质改善及冷凝水回收利用等方面的节水改造,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减少新鲜水用量。

   第十九条  引导工业企业调整能源利用结构,对有条件的企业,鼓励采用可替代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实施煤改气、锅炉改气项目。有效开发和推广利用光电项目,进一步改善能源利用状况。

  第二十条  深入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督促现有工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节能节水标准和用能用水定额标准,对不符合节能节水标准或超过能耗用水限额的,要限期进行治理,全面落实能效对标达标要求。

  第二十一条  节能节水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调研和储备节能节水推广项目,确定并组织实施节能节水示范工程,引导企业采用节能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积极申报争取上级专项配套资金,大力扶持企业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实施节能节水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把节能节水纳入企业的经济发展业绩考核指标,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第二十三条  对节能节水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安排节约能源专项资金,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节水工作任务、存在问题的企业,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受节能节水监督检查、不落实整改措施或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依据《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严重浪费能源、水资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各工业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企业的节能节水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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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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