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发〔2017〕46号
关于公布绥芬河市第一批历史建筑
保护名单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
为弘扬传统民族文化,有效保护我市优秀的特色建筑,促进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建规〔2016〕12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绥芬河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予以公布。
两镇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宣传工作。市规划局、文体广新局等部门要加强历史建筑和特色建筑的保护管理,划定保护范围,设置标识牌,建立建筑档案,研究保护利用措施,充分发挥其价值。
附件:绥芬河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附件
绥芬河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
序号 | 建(构)筑物名单 |
1 | 党政办公楼 |
2 | 国门(旧) |
3 | 国门(新) |
4 | 天长山中俄旅游服务中心 |
5 | 通天路环型桥 |
6 | 新华街立交桥 |
7 | 中俄友谊和平天使嘎丽娅雕像 |
8 | 马踏飞燕雕塑 |
9 | 大通道广场 |
10 | 西山隧道 |
11 | 博物馆 |
12 | 大光明寺 |
13 | 旗镇广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