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发〔2017〕57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1号)要求,为了更好的保障参保职工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从2017年7月1日起,将下岗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由986元提高到1085元,人均月增加失业保险待遇99元。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