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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8-03-01
名称: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绥政办规〔2018〕9号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3-01
    

  绥政办规〔2018〕9号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芬河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绥芬河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联合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力度,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扬善抑恶制度机制和治理格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5号)和《绥芬河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绥政办发〔2014〕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对诚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同)实施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以下简称联合奖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是指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省直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仲裁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主体(市级“红名单”),是指绥芬河市政务管理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为AA、AAA级的信息主体。

  行业“红名单”是指当事人荣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表彰奖励,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最高信用等级,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等有关信息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市级“黑名单”),是指绥芬河市政务管理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且应进行社会性惩戒的信息主体。

  行业“黑名单”是指当事人在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中被确定为最低信用等级,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公信力等失信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发生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失信行为等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联合奖惩本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第七条  联合奖惩包括市域联合奖惩和部门协同奖惩。

  市域联合奖惩,是指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发挥在信用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共同对诚信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激励和约束措施,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联合奖惩。部门协同惩戒,是指建立部门间联合奖惩的发起与响应机制,某个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发起部门,确定本领域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与若干实施部门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建立部门合作机制等形式,实行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评价结果互认、奖惩措施联动。

  第八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全市范围内联合奖惩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信用办负责建立市级守信“红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建立完善各领域守信“红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健全相应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被列入行业“黑名单”,需要纳入市域联合惩戒的信息由机关事业单位确定,报市信用办备案。

  第十条  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机关事业单位参考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关信息纳入监管和服务范畴。

  第十一条  本市联合奖惩范围及措施,实施目录清单管理。

  市信用办负责编制市域联合奖惩目录清单;机关事业单位负责编制部门协同奖惩及纳入市域联合奖惩目录清单。

  第十二条  联合奖惩的措施清单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市域联合奖惩目录清单均为强制性措施清单。

  第十三条  依托绥芬河市信用信息应用平台,市信用办负责开发协同监管系统,完善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全面落实“红名单”、“黑名单”发布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七日双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将信用信息推送到绥芬河市信用信息应用平台和“信用绥芬河”网站,实现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第十五条  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与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商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活动中,发生联合奖惩目录清单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记入当事人信用记录,并推送至协同监管系统,或通过协同监管系统,将相关信息传送至签订《合作备忘录》的实施部门,由实施部门依法依规落实相关联合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对需要市域联合奖惩的,市信用办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协同监管系统,将相关信息传送给机关事业单位,共同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推送和共享的信用信息,应当包括:守信或失信信息名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公示时需隐去月、日号码段),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公示时需隐去月、日号码段);作出决定(裁定)机关、文号、时间,决定(裁定)内容、法律政策依据;发布时间、实施联合奖惩时间,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扫描件等内容。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将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或使用信用报告嵌入审批、监管、申报、评定、服务等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第二十条  收到联合惩戒信息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惩戒措施目录清单,及时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发起部门和协同监管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域联合激励信息的有效期限实行动态管理,联合惩戒信息的有效期限按照绥芬河市“黑名单”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时限执行;对不符合联合奖惩标准或超过惩戒时限的,市信用办应及时屏蔽有关信息,并通过协同监管系统通告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且纳入市级联合惩戒的信息公布六个月以上,当事人认为其已整改到位,可向做出决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决定部门审定认为确已整改到位的,可以决定允许修复,直至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部门应将有关决定书面报市信用办备案,市信用办在收到通知后要及时屏蔽有关信息,转入后台数据库保存,并通过协同监管系统通告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实施部门协同奖惩的有效时限,由发起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实施部门商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通过协同监管系统告知相关实施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公民及时履行法定义务,通过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第二十五条  对诚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多渠道推介诚信主体。在评先选优、表彰嘉奖时予以优先考虑,或作为评选的参考条件;将诚信主体优良信用信息记入行业信用档案,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绥芬河”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开设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提前预约、简化流程、优先办理、缩减办证时间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支持开发“信用借”、“信用游”、“信用住宿”等守信激励产品;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市场监管部门应运用大数据,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或适用较低的查验率,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出台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诚信主体;金融机构要把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对诚信主体提供融资便利;引导商业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第二十六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或撤销其取得的资质或认证证书;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或者终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取消参加评先评优、推荐“两代表一委员”、提名党组织成员候选人等的资格;在发展党员、干部使用、招工招聘、资格准入、专业评价、年审考核、职称评定时“一票否决”,等等。

  (二)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黑龙江”、“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失信信息;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三)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并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四)实施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行单位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动奖惩,将奖惩信息在记入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实到人。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信息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发起部门核实,发起部门应尽快核实并反馈;经核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

  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发起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信息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联合奖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联合奖惩目录规定的情形,未按规定记入信息主体信用记录或推送联合奖惩信息的;

  (二)记录信息不实或提供错误联合奖惩信息产生不良影响,或未按规定移出“黑名单”管理的;

  (三)不按规定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或拒不接收联合奖惩信息的;

  (四)不按奖惩措施目录清单实施联合奖惩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中共绥芬河市委员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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