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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绥芬河市个人信用奖惩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8-03-26 来源:绥芬河市政府办
    

根据我市辖区实际情况,办法适用于在绥芬河居住满一年以上、年满18周岁、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外来人口。
《办法》共包括三十三条内容: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信用激励和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类级别,A类级别又按信用积分和信用记录分为三档子级别,分别为:A、AA、AAA等级。信用等级为C、D级的个人惩戒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息主体,列入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黄名单,有效期2年。信用等级为D级的,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有效期5年。

列入黄、黑名单的个人,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突出贡献或家庭情况特殊需紧急救助的,应向社会公示其信用等级和需解决、救助的特殊原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放宽资格认定、执照审核或救助的适用标准。

信用办负责全市个人信用联合奖惩的指导和协调。

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公室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和发布工作,建设、维护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绥芬河”网,并为实施信用奖惩提供所需的信用信息。个人对涉及自身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辩权和异议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政府设立“信用基金”,用于符合政策的信用个人的奖励。

主办单位:中共绥芬河市委员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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