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辖区实际情况,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共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社会信用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承担公共信用信息的整理、汇总、公开、共享和使用等相关工作。统筹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编制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完善考核机制,落实资金保障,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部分是信息共享,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依托市级社会信用平台实施。信用信息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和有条件共享类。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社会信用平台的数据资源可以有条件地向第三方应用平台开放,以更好地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第三部分是信息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绥芬河”网站、查询机等渠道发布公示。开发建设“信用绥芬河”APP系统,提供移动终端查询和发布服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和规范依法公开;公开目录以外的,依申请查询。
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申请查询。国家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基本信息及政务评价等级,以及具有准入类职业资格个人的从业(执业)资格(资质)、技能等级、荣誉表彰等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部分是信息管理,市信用办、信息提供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监管。信用办建立了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同时还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通过书面或系统留言等方式,提出对企业、个人和非企业法人不良信用信息的投诉,转交给有关信息提供主体处理。
第五部分是责任追究,信息提供主体未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和规范提供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限推送、接收共享信息的,违反规定使用信用信息的,信用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予以问责,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信息提供主体提供、公开的信息不实,或者逾期不处理异议申请,给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是附则,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其采集、公开、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办法中法人及其他组织内容执行。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