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绥芬河市关于在党政管理等领域实施信用管理的实施办法。
《绥芬河市关于在党政管理等领域实施信用管理的实施办法》共分7个部分:
第一部分信用主体定义及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规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信用记录是指绥芬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社会成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以及国家、黑龙江省和其它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第三部分在党政管理等领域开展信用审查。信用审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把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作为管理的重要标准和依据。
第四部分根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部分各级各部门转变管理理念,从偏重行政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将信用管理作为创新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的重要手段,实行“X+信用”管理模式,把信用嵌入党政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建立起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系。
第六部分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制定信息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方面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健全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建立各部门、各行业“红黑名单” 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第七部分附则,规定本办法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