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考录、聘用、调动等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参照执行。
《办法》共包括十一条内容:办法中所称激励和惩戒,是指以个人信用等级为依据,对A级以上的,在干部选拔使用、评先选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对B级以下的,视失信具体情节,在相关方面做出惩戒和制约。个人失信惩戒记录,根据具体失信情节和惩戒措施,可不再列为失信信息征集和评价范围,不重复扣分。相关单位也要按规定对守信人员进行激励、对失信人员实施惩戒,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要强化监督,跟踪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限期整改。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