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办法》共包括十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各信息主体可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内提出异议申请,市信用办及各信息提供单位及时处理信息异议事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二部分是异议的申请和受理,信息主体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也可以直接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市信用办、信用机构和信息提供单位对申请人、代理人身份核查无误、异议申请证据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提供受理回执。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三部分是异议的核查和协查,市信用办和信息提供单位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核查,内部核查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予以更正,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四部分是异议信息的更正和反馈,市信用办和信用机构收到信息提供单位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第五部分是异议标注,市信用办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当天,在市信用管理系统上对异议信息做出“异议正在处理”的标注。在已出具异议处理结果报告并告知异议申请人后,取消“异议正在处理”标注。 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领取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信用办申请异议标注。
第六部分是异议标注撤销, 信息主体如需撤销异议标注,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信用办办理。市信用办对申请人身份核查无误、撤销异议标注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提供受理回执。并在收到撤销异议标注申请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撤销异议标注。
第七部分是信息声明,无法核实的异议,异议申请人可以到市信用办或信用机构领取信息声明表。异议申请人应当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部分是档案管理,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第九部分是法律责任,信息主体认为信用机构或者信息提供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部分是附则,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