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辖区实际情况,为加大对诚信主体联合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力度,制定本办法。
《办法》共包括三十一条内容:全市范围内联合奖惩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合奖惩包括市域联合奖惩和部门协同奖惩。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对诚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办法》中对机关事业单位、诚信主体(市级“红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市级“黑名单”)做了解释说明。市域联合激励信息的有效期限实行动态管理,联合惩戒信息的有效期联合奖惩标准或超过惩戒时限的,市信用办应及时屏蔽有关信息,并通过协同监管系统通告机关事业单位。实施部门协同奖惩的有效时限,由发起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实施部门商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通过协同监管系统告知相关实施部门。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