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策解读

关于《绥芬河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8-03-26 来源:绥芬河市政府办
    

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共包括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 负责全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依托市级信用信息应用平台,开发协同监管系统,实现各行业、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并通过“信用绥芬河”网站对外发布和提供查询服务。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黑名单”)的采集、认定、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部分是纳入“黑名单”范围,五大类信息列入我市严重失信(“黑名单”);在信用信息应用平台(政务评级)被判定为D级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个人,列入市级严重失信(“黑名单”);法人及其它组织有《办法》中所述十九条之一的,列入重点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并纳入市域联合惩戒;个人有《办法》中所述二十四条之一的,列入重点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并纳入市域联合惩戒。

第三部分是“黑名单”信息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域应纳入市级严重失信(“黑名单”)目录清单,明确纳入市级“黑名单”范围,市信用办负责审核和公开严重失信“黑名单”,并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定期推送到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部分是联合惩戒,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及失信主体的具体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本办法对失信主体采取失信惩戒联动措施,机关事业单位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个人,也将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部分是异议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对报送的“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失信主体对其被列入市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存在异议的,应当向机关事业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机关事业单位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复核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六部分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细化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范围和联合惩戒措施, 提倡和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经济活动、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市联合奖惩管理系统,降低信用风险。

第七部分是附则,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本办法与我市已经出台的“黑名单”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中共绥芬河市委员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