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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绥芬河市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规定》的政策解读

2018-03-26 来源:绥芬河市政府办
    

根据国家、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我市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评价规定。

《规定》共包括十八条内容:为更好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全自然人和社会法人社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树立绥芬河良好的城市形象,制定本规定。

信用级别评价采用千分制,默认得分为1000分。

按信用积分和信用记录,分为A、B、C、D 四类信用等级。信用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规定》中对自然人、社会法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评价等级进行了细划。信用办可根据情况变化调整评价项目、标准和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的征集范围和评价标准与我市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评价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确定的评价标准执行。

主办单位:中共绥芬河市委员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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