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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绥芬河市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征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8-03-26 来源:绥芬河市政府办
    

根据我市辖区实际情况,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征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共包括十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行为,加强征信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征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审慎、准确、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部分是行业信用信息建设,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明确本单位信用信息工作的责任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利用已有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整合行业信用信息;尚未建立的,应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行业信用数据库,以电子信用档案的方式整合行业信用信息。

第三部分是信用信息征集,其中包括自然人信用信息征集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征集。

第四部分是信用信息提供,包括自然人信用信息提供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首次采集时间为本文件生效之日起。信用办通过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有关部门依法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法律文书,采集信用信息。

第五部分是信用信息加工,信用办及时审核信用信息,保持其采集的信用信息内容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制定信息匹配规则,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识别标志匹配所采集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第六部分是信用信息的管理,由信用办建立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管理信息资源,制订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设置异地备份设施,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

第七部分是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和使用,分为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两部分,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布信用信息。查询涉及公共信用信息的,按照《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特别规定外,市信用办或信息提供者不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信息的异议和投诉,按《绥芬河市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部分是教育与修复,信用办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会督促自然人、社会法人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通过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帮助自然人、社会法人重塑信用记录。对轻微失信行为,以教育引导为主,减轻或者不予惩戒。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九部分是监督管理,信用办负责对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督。

第十部分是附则,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办单位:中共绥芬河市委员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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