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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绥芬河市征兵工作奖惩办法政策解读

2018-06-05 来源:绥芬河市政府办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新时代条件下,当兵冷、征兵难现象比较突出,由于国防教育普及不深入、政策机制滞后等多种因素,使得适龄青年参军意愿不强烈,特别是近几年拒绝、逃避服兵役呈多发、高发趋势,为此,各省(市、县)相继依据法律法规出台出相应规定,为高标准完成兵员征集任务,借鉴各地成功做法,制定办法。

办法分为两部分,优待措施和处罚措施,共计十二条。

优待措施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8号)文件明确的“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为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左右”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9号)明确“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和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要求。

处罚措施制定依据:

1.《黑龙江省兵役登记暂行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以处罚。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8号)规定:“对退回新兵逐一进行倒查,严肃界定责任,凡是有责任退兵的,无论涉及军地哪个部门、领导和人员,无论是在职的还不离职的,都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中第六(二)项“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主办单位:中共绥芬河市委员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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