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干发〔2011〕1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姜涛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牡组通字[2010]48号文件要求,经2010年12月20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
姜涛同志任市五花山水库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李学义同志任市政府党组成员;
孔黎明同志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
免去:
许在成同志市政府市长助理职务;
邢业民同志市政府市长助理职务;
张灿镇同志市政府市长助理职务;
姜涛同志市政府市长助理职务;
官长兴同志市政府市长助理职务。
李学义同志市政府秘书长职务;
李吉武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李永良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戴金福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孔黎明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职务。
经2010年12月20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
林虎同志任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曲修季同志任市五花山水库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
贺树民同志任市五花山水库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正科级,试用期一年);
解丰年同志兼任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付宏伟同志任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吕少林同志按正科级干部管理(试用期一年);
黄一梅同志任市外事处国际交流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王东军同志任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剑利同志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督学(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袁淑萍同志任市卫生监督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满玉秋同志任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王和同志任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米晓民同志任市农业局副局长;
马克亿同志任市农业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林世波同志任市河道管理站站长(试用期一年);
任志新同志任司法局主任科员;
冯宝金同志任司法局主任科员;
管海龙同志任司法局主任科员;
姜世海同志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刘新林同志任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科级职员;
孙吉全同志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张锦军同志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张永林同志任市口岸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科员;
都百和同志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
刘志伟同志任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刘玉同志任市水产总站副主任科员;
宋淑霞同志任市采供血站副科级职员。
免去:
张云玲同志市卫生监督所所长职务;
何玉红同志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副局长兼绥芬河亿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焦成光同志市军转办副主任职务;
邢念民同志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贺树民,卜昭铭同志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吴丽蕊同志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市体改委副主任科员职务;
付宏伟同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东军同志市司法局副局长(不占职数),公证处主任职务;
袁淑萍同志市卫生防疫站副站长职务;
王和同志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曲修季同志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姜世海同志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科科长职务;
刘新林同志市建设局副局长(不占职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职务;
孙吉全同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职务;
张锦军同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永林同志市口岸管理委员会铁路科科长职务;
都百和同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刘志伟同志市农机总站副站长职务;
刘玉同志市水产总站副站长职务;
宋淑霞同志市采供血站站长职务。
经2011年3月8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
黄涛同志任市建设局副局长(不占职数),拆迁办主任。
免去:
陈俊杰同志市拆迁办主任职务;
黄涛同志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王丹同志市外事处副处长职务。
经2011年3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8届28次会议审议,
决定任命:
李学义同志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许在臣同志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免去:
李吉武同志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