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干发〔2012〕2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王克全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5月28日市委9届7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按姓氏笔划为序)王克全,吕靖,伞君仁,刘思聪,何炳利,赵广友,黄玉萍同志任市政府党组成员;
刘伟同志任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
王立军同志任市信访办主任(试用期一年);
吴伟涛同志任市信访办副主任;
葛娟同志任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葛玉芳同志任市民政局副局长;
舒瑞福同志任市旅游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涛同志任市旅游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高明军同志任市贸易和工业局副局长兼市贸促会会长(正科级,试用期一年);
刘克宁同志任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梁克进同志任市金融服务局副局长;
彭立华同志任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副局长兼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
穆文志同志任市文广新体局副局长;
李树阁,邵丹同志任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试用期一年);
李东南同志任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不占职数),环卫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广泉同志任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洪胜同志任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宋兴堂同志任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黄涛同志任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正科级,试用期一年);
宋学文同志任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周华同志任市农业局副局长;
陈淑娟同志任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于天军同志任市水产总站副站长(试用期一年);
尹国山同志兼任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免去:
王秋伟同志市政府接待处处长职务;
宋兴堂同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队队长职务;
彭立华同志市信访办副主任,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主任职务;
王立军同志市信访办副主任职务;
宋清英同志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何炳利同志市经济合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张智同志市经济合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高明军同志市贸易和工业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葛娟同志市红十字会副会长职务;
穆文志同志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广播电台台长职务;
黄涛同志市建设局副局长(不占职数),拆迁办主任职务;
刘伟同志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职务;
马文辉同志市房产处主任职务;
舒瑞福同志市公安局外事办主任职务;
李东南同志市公安局监管大队大队长职务;
陈淑娟同志市农机安全监理站站长职务;
张东福同志市水务局副局长职务;
葛玉芳同志市政府妇儿办副主任职务。
经市人大常委会9届3次会议审议,决定任命:
宋清英同志任市统计局局长;
马文辉同志任市卫生局局长。
免去:
王洪胜同志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李波同志市卫生局局长职务。
经5月28日市委9届8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
梁卫星同志任市驻外机构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蔡春蕾同志任市政府驻哈尔滨办事处副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董金杰同志任市考评办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费义宝同志任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副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刘俊玲同志任市经济动员办副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廖国军同志任市机场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张有丰同志任市口岸委铁路科科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程琪同志任市口岸信息管理中心副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马龙启同志任市旅游协会秘书长;
曲日海同志任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刘润德同志任市贸易和工业局工业科科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王国海同志任市畜禽屠宰管理所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曹晓东同志任市公路管理站副站长;
孙开宁同志任市城市管理局四分局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张伟奇同志任市城市管理局五分局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郑剑波同志任市环卫处副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韩帮军同志任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副总工程师(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蒋继军同志任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站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孙荣利同志任市城乡建设档案馆馆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刘晓东同志任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院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毕广生同志任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秦宁同志任绥芬河镇司法所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刘轶群同志任阜宁镇司法所所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解锡祥同志任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杨海军同志任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于立军同志任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于立军同志市民政局主任科员职务;
马龙启同志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所长职务;
刘润德同志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职务;
杨海军同志市国外工业园区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孙林松同志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曹晓东同志市地方交通征费稽查所所长职务。
二0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