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干发〔2014〕1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张恩宏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
张恩宏同志任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李荣春同志任市会展事务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孙伟同志任市会展事务局副局长;
孙永昌同志任市会展事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房起春同志任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
姜明礼同志兼任市公路管理站站长;
陈满昌同志任市人民医院院长;
刘景林同志任市中医院院长;
杨翠红同志任市妇幼保健院院长;
侯会勇,张伟同志任市司法局主任科员;
陈志坚同志任市司法局副主任科员。
免去:
刘景林同志市卫生局副局长职务;
张恩宏同志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李荣春同志市贸促会副会长兼市会展办主任职务;
孙伟同志市公路管理站站长职务;
陈满昌同志市中心医院院长职务;
杨翠红同志市中心医院副院长职务;
郑国华同志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根据《加强领导干部交流和干部职级待遇管理的若干意见》(绥发[2012]16号)规定,同意王连国,刘莹,孙伟民,王正国,张梅,陈淑娟,陈云来,刘娟,张慧,陈国利退居二线,免去:王连国同志市外事处副处长(正科级)职务;刘莹同志市审计局副局长,主任科员职务;孙伟民同志市建设局副局长(正科级)职务;王正国同志市农机总站副站长(正科级)职务;张梅同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职务;陈淑娟同志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副科级)职务;陈云来同志市广播电视局副总编辑(副科级)职务;刘娟同志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副总工程师(副科级)职务;张慧同志市医药卫生学会副会长(副科级)职务;陈国利同志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副科级)职务。以上十名同志退居二线后享受其原级别非领导职务待遇,其中:刘莹同志实职待遇保留至2014年2月,王连国同志实职待遇保留至2014年5月,陈淑娟,刘娟同志实职待遇保留至2014年6月。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