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干发〔2015〕3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黄海峰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15年11月13日9届55次市委常委会议研究,提名:
黄海峰同志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保留副处级待遇);
黄涛同志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马文辉同志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免去:
许在臣同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马文辉同志市卫生局局长职务;
赵萍同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职务;
彭立民同志市水务局局长职务(保留原级别待遇)。
上述职务任免,请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程序。
同意:
黄涛同志任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凡同志任市接待办公室主任;
王志宏同志任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
赵萍同志任市政府妇儿办主任;
王超同志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保留副处级待遇);
秦旭成同志任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科员;
免去:
刘佳军同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保留副处级待遇);
王殿玉同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职务(保留副处级待遇);
黄涛同志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职务;
盖文红同志市政府妇儿办主任职务;
邱实同志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发展局副局长职务;
黄海峰同志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吴凡同志市接待处副处长职务;
武殿峰同志市中俄贸易综合体管委会副主任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宋霆同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
吕洪帅同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按正科级干部管理);
刘俊玲同志市经济动员办副主任职务(按副科级干部管理);
刘文武同志市道路运输管理站站长职务;
秦宁同志绥芬河镇司法所所长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
刘轶群同志阜宁镇司法所所长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同意刘伟同志辞去公职,免去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公务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规定,同意王发国,姜海臣,陈志坚,刘军启4名同志提前退休,免去:
王发国同志市政府法制办正科级干部职务;
姜海臣同志市外事旅游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陈志坚同志市司法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刘军启同志市工商局青云市场管理所所长职务。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