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干发〔2016〕2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卢建民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16年6月6日9届62次市委常委会议研究,提名:
卢建民同志任市民政局局长;
马同亮同志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程济平同志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广友同志任市农业委员会主任兼市林业局局长;
黄丽霞同志任市水务局局长;
王立军同志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兼科学技术局局长。
免去:
尹国山同志市民政局局长职务;
赵广友同志市人社局局长职务;
黄丽霞同志市科技局局长职务。
同意姜丽华同志辞去市农业委员会主任职务(保留原待遇);
同意李学义同志辞去市林业局局长职务(保留原待遇);
同意李永平同志辞去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职务(保留原待遇)。
上述职务任免,请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程序。
同意:
秦玉明同志任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试用期一年);
马刚同志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黄绪忠同志任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肖毅同志任市政府政务值班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清昌同志任市信访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李世品同志任省工商局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矫柴本同志任省质监局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蒋晓松同志任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姜超同志任市对外友好协会秘书长(试用期一年);
舒瑞福同志兼任市政府驻海参崴商务办事处主任;
孙光序同志任市信息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明海同志任市科学技术协会秘书长(试用期一年);
周明永同志任市住建局副局长;
罗学岩同志任市住建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亮同志任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站长(试用期一年);
王乐峰同志任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曹哲同志任绥芬河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管海龙同志任阜宁司法所所长(保留正科级待遇,试用期一年);
刘强同志任市森林公安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周茂全同志任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树棣同志任市畜牧兽医局首席兽医官(试用期一年);
马忠义同志任市公安局保留副科级待遇干部;
杨海军同志任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局副局长;
王超同志任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鹏涛同志任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互市贸易管理局局长;
单峤同志任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陈玉岩同志任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局副局长;
张超同志任市机场建设办公室综合部副部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马刚同志市政府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李鹏涛同志市政府驻海参崴商务办主任职务;
王立军同志市信访办主任职务;
尹国山同志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世品同志市工商局副局长职务;
卢建民同志市中俄贸易综合体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邵丹同志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职务;
解丰年同志市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郭公义同志市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武茂春同志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董玉龙同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职务;
郭鑫同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罗学岩同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职务;
周明永同志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管海龙同志市司法局主任科员职务;
曹哲同志市司法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马忠义同志市森林公安局局长职务;
陈玉岩同志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副部长职务;
杨海军同志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职务。
同意:
郭利伟同志辞去市贸促会副会长,国际商会副会长职务(保留原待遇);
位艳同志辞去市第三小学校长职务(保留原职称工资待遇);
赵丽杰同志辞去市建华小学校长职务(保留原职称工资待遇);
邹本富同志辞去市传染病医院院长职务(保留原职称工资待遇);
刘义国同志辞去市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保留原待遇);
朱振银同志辞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园林环卫综合指导分局局长职务(按非领导职务兑现待遇);
张金波同志辞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分局局长职务(按非领导职务兑现待遇);
李学义同志辞去中俄森林防火联防联络站副站长职务(保留原待遇)。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