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17年6月1日10届10次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及2017年6月30日10届4次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同意:
赵华同志兼任市监察局局长;
朱晓义同志调任市财政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孙德忠同志任市审计局局长;
崔巍同志任市司法局局长;
刘茂文同志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宋林瑞同志任市住建局局长;
王韶波同志任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时晓城同志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黄海峰同志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徐继伟同志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克全同志任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凤江同志任市口岸管理委员会主任;
刘思聪同志任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黑龙江省绥芬河外事处处长);
刘在明同志任市商务局局长;
马同亮同志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卢建民同志任市民政局局长;
宋清英同志任市统计局局长;
程济平同志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丽霞同志任市水务局局长;
郝伟顺同志任市教育局局长;
宋芝耀同志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免去:
黄玉萍同志市财政局局长职务;
赵广友同志市农业委员会主任兼市林业局局长职务;
马文辉同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张凤江同志市住建局局长职务;
时晓城同志市审计局局长职务;
宋林瑞同志市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王韶波同志市司法局局长职务;
崔巍同志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孙德忠同志市监察局局长职务。
同意:
王金刚同志任市粮食局局长;
闫荣君同志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王凤刚同志任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主任科员;
陈铁锋同志任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振昌同志任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
师繁伟同志任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
崔巍同志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梁田同志调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建奎同志任市投资促进中心主任;
冯英革同志任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局局长;
秦庆利同志任市水产总站站长(试用期一年);
付金同志任市运管站站长(试用期一年);
牟永山同志任市房产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姚景丰同志任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事业发展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泽洲同志任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李承栋同志任市接待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尹义坤同志任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涛同志任市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邱振明同志任市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张成旭同志任绥芬河机场建设管理办公室工程部副部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徐金峰同志市商务局副局长,粮食局局长职务;
王金刚同志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王凤刚同志市酒类专卖局局长职务;
舒瑞福同志市公安局副政委职务;
陈铁锋同志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刘振昌同志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凤江同志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师繁伟同志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韶波同志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职务;
王洪胜同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
刘建奎同志黑龙江省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局局长职务;
冯英革同志市财政局副局长,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局长职务;
朱晓义同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刘茂文同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秦庆利同志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付金同志市城市管理局一分局副局长职务;
李泽洲同志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主任科员职务;
刘霜同志市采供血站站长职务。
同意:
冯天亮同志辞去市水产总站站长职务;
黄继杰同志辞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葛玉芳同志辞去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乔丙利同志辞去市殡葬管理所所长职务;
孙东滨同志辞去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李宜好同志辞去市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孙肇清同志辞去市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张祥聚同志辞去市接待处副处长职务;
宋学文同志辞去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杨永君同志辞去市文体局副局长,市文体活动中心主任职务;
于观春同志辞去市文体局副局长,市博物馆馆长职务;
滕守峰同志辞去市民政局副局长兼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韩帮军同志辞去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副总工程师职务;
高翔同志辞去市五花山水库管理处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