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市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黑龙江省城市道路占用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建城〔2017〕1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的规定要求,现对我市城市道路占用费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城市道路的含义。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收费主体、范围和对象。我市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三、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护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收费范围。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它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已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再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占道收费按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相关规定办理。
四、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如下:
占道性质 收费标准(元/日.平方米) 道路类型 |
繁华地区道路 | 一类道路 | 二类道路 | 三类和三类以下道路 |
建设工 地占道 | 0.70 | 0.70 | 0.50 | 0.30 |
零散的经营性商服占道 | 2.00 | 1.00 | 0.70 | 0.50 |
集贸市场 (摊区)占道 | 0.30 | 0.30 | 0.30 | 0.30 |
其他占道 | 1.00 | 1.00 | 0.70 | 0.50 |
注:
1、繁华地区道路:花园路(不包括花园路)以东、新兴街(铁路桥至会晤路,包括新兴街)以南、山城路(会晤路至新华街,包括山城路)以西、新华街(山城路至花园路,包括新华街)以北,四条街路所辖商业圈;嘎丽娅路。
2、一类道路:青云路、乌苏里大街、长江路、沿河街、花园路、黄河路、友谊路、迎新街、山城路(新华街至南环路)、新华街(山城路至东环路,花园路至西隧道)、大直路(新华街至商联路)、光华路(新华街以南)、体育场路、教育路、永福街。
3、二类道路:会晤路、东环路、南环路、园丁路、体育场东路、长山路、东一条路、站前路、新开街(山城路至会晤路)、新安街(山城路至会晤路)、通亚街(山城路至振兴路)、文化街(山城路至东环路)、园林路、富华街、阜新街、珠江路、帅宾街、中福街、同福街、幸福街。
4、三类和三类以下道路:除第1条、第2条、第3条规定以外的道路。
此收费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绥芬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