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2.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3.《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2号)
4.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机电类货物,以每年商务部发布公告为准)
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范围的机电产品(可登陆商务部网站->政策发布栏目查询),应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申请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进口单位经营范围
三 申请材料
(一)所需材料
1、经机电办审核通过并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商务厅网站机电处下载,如有附表请同时携带一式三份并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合同复印件;
4、如代理商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需提供代理协议。
(二)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3、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进口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6、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7、(1)进口汽车用于销售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品牌授权书,订货合同,申请表;
(2)以捐赠、赠送等方式申请进口汽车整车用于自用的,需提交相关的捐赠、赠送的证明文件;
(3)汽车生产企业首次申请进口成套散件(SKD和CKD)、部件总成(系统)、底盘用于生产或改装某款汽车的,需提交所生产车型列入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技术参数表;
(4)申请自用车进口,进口单位应提供:
以一般贸易方式申请进口自用的,申请进口单位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
进口说明。内容包括公司简介、进口单位联系人、固定电话、预计到港时间及进口理由。同时,进口单位须承诺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口车辆的用途为自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销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口说明须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进口合同。进口单位委托代理机构代办进口手续的,还应提供代理协议。
8、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应在网上提交申请的同时交至商务厅许可证事务服务中心。
四、 办理程序
(一)进口单位网上注册程序
第一步,登录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平台http://licenceapp.ec.com.cn/ielic/ielic.jsp,点击“机电产品进口单证申领系统”链接,进入机电系统登录页面,点击注册按钮,完成注册操作。
第二步,注册成功后,企业用户记录下系统给出的用户名和自己设定的密码,点击打印注册表,将注册信息打印一份,加盖公章,同时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进口用户单位介绍信(代理注册的应提交进口用户单位的委托书和代理公司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交商务厅许可证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即可用该用户名和口令登录机电产品申领系统。
(二)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网上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
企业用户在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口令后,点击登录按钮。
企业首次登录后,应查看本企业的信息是否正确,特别是所属机电办是否正确,如果有与企业信息不一致的地方,要向机电办报告,由机电办将有关信息进行更正。
企业如果需要申请许可证,点击“单证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备注栏仅注明是否为非一批一证,请勿填写其他内容)。
2、查看申请表状态
“审批中”表示地方机电办正在审核或已转报商务部;
“审核通过”表示地方机电办或商务部已审核完毕;
“退回”表示申请已被从机电办或商务部退回。
五、自动进口许可证领取:
(一)属地方办理的许可证网上申报后携带所需材料一式1份到商务厅许可证中心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属商务部办理的事项,网上申报后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先行提交至商务厅许可证事务服务中心,待审核通过后,将电子信息转报商务部。
(三)修改自动许可证程序
1、提交《自动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商务厅网站机电处下载),并加盖进口用户公章;
2、向发证机关退回原《自动进口许可证》(三联);
3、修改价格需提交修改说明。
六、办理时限
(一)地方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立即办结,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进口属于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地方机电办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相应数据后,应当立即签发《进口自动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七、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机构:黑龙江省投资服务中心大厅(省商务厅对俄咨询服务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73号
联系电话:0451-82642695
联系人:张志鹏
机构:黑龙江省商务厅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73号
联系电话: 0451-82631301
联系人:王英恒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