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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农(林特)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06-18 来源:绥芬河市商务局
    

各市(地)商务局、农业开发办公室,双鸭山市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经贸)局,省直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林特)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省商务厅、省农业开发办公室共同制定了《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农(林特)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农业开发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附件

   

  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农(林特)产品

  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52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有关要求,为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农(林特)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紧依托我省农业资源、努力培育壮大一批规模较大、特色突出、技术先进、竞争优势明显、增长潜力凸显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为助推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扶持,企业运营。企业是项目建设的主体,政府采取资金扶持、宣传推广等手段,为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激发企业活力。

  (二)突出重点,示范引领。重点扶持带动力强、辐射面广、有增长潜力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示范引领带动我省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创新发展。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既要积极培育发展壮大我省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又要加大对国内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引进力度,用先进技术和经营模式,加快提升我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水平。

  三、扶持范围

  (一)省内自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升级改造。

  (二)省内自建跨境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升级改造。

  (三)国内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我省落户,成立一级法人机构,在我省纳税,有较大农产品销售网络和能力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升级改造。

  (四)荣获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四、扶持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二)依法在我省完成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服务,业务覆盖范围(服务项目)为经营类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稳定运营一年以上(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满一年),并形成较大交易额、零售额和税收贡献。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履行统计义务,按时上报相关数据。企业法人一年内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时间截止到2018年2月28日一年之内;信用中国(黑龙江)查询无违法记录,截屏存证,网址:www.hljcredit.gov.cn]。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

  1.县(市、区)级电商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市(地)级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择优选项,汇总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市(地)级电商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开办)申报。

  省直及有关单位向哈尔滨市商务局、哈尔滨市农开办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填制项目建设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项目概况、建设内容、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设备(服务)采购清单等。

  3.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2017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情况及相关证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附页、营业执照、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要指标相关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等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

  4.当年已申报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不得申报。

  (二)项目认定

  各市(地)电商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农开办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对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绩效目标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进行审查,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个数和资金额度,每个项目资金额度不低于40万元,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项目批复

  公示通过后,各市(地)电商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农开办对实施方案(含绩效目标)进行批复。

  (四)组织实施

  1.各市(地)电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承担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农开办承担资金管理工作责任;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建设标准。

  2.省直及有关单位项目管理工作由哈尔滨市商务局牵头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由哈尔滨市农开办负责。

  3.各市(地)电商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农开办共同制定本地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4.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规定执行。

  5.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项目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原则上由市(地)级电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批复,并报农开办备案。未申请变更不予报账。

  6. 各市(地)电商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资料档案整理、存档工作。

  7.各市(地)电商业务主管部门和农开办对电子商务平台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综合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对存在严重违规问题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并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竣工验收

  1.项目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后,可向所在市(地)级电商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2.市(地)级电商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农开办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整改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报账。

  3.报账时项目单位应出具合格的发票、中标通知书、各种合同、项目建设情况等佐证材料。

  4.省商务厅、省农开办对市(地)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验,抽验项目数量不少于项目建设总数的50%。

  六、资金管理

  (一)资金使用范围

  1.电子商务平台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升级及提升交易承载能力、在线响应速度和开展数据分析、统计监测、业务培训等。

  2.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产品上线、包装设计、品牌打造、市场推广,引进VR、AR情景电商营销系统,提升市场营销能力、提高平台品牌知名度等。

  3.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境内仓储设施建设,包括租赁仓储设施和设立境内仓、提升物流配送仓储能力等。

  4.其它有利于增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建设内容。

  5.财政资金可列支项目管理费,按不高于财政资金总额的3%控制。主要用于工程招标、评审、监管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奖励、差旅费等非项目性投资支出。

  (二)报账

  1.资金实行报账制,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地)电商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农开办负责报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到财政(农开)部门履行报账手续。

  3.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的20%。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地)电商业务主管部门和农开办要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18〕5号)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和自评,并形成报告。

  (二)做好项目有关材料报送工作。各市(地)电商业务主管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本地区制定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报告、批复、企业及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情况以及相关申报、证明等材料(装订成册),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省商务厅、省农开办。

  (三)本意见内容由省商务厅、省农开办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各市(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商务厅:黄文福  0451—82625737

  省农业开发办公室:宋凯书  0451—53602919

   

                            


主办单位:中共绥芬河市委员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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