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投资合作 > 口岸金政策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促进经济发展 扶持办法》的通知

2018-05-16 来源:绥芬河市投资促进中心
    

绥办发〔2018〕18号

 

各党委(党组),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绥芬河市促进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绥芬河市委办公室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绥芬河市促进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在《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黑政规〔2018〕4号)基础上,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新建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扶持办法

1.对落户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新建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投资强度符合国家级园区的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分别给予300万元、700万元、1200万元的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项目,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400万元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以上扶持资金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落户综合保税区的新建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原则上不予扶持,对地方经济发展拉动力强、贡献大的产业项目可一事一议。

二、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办法

3.新建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分别参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4%、6%、7%给予扶持,以上扶持资金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原有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享受以上扶持办法。

三、经济发展贡献扶持办法

4.对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参照其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

5.对引进的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贸易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参照个人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6.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综合保税区迁入企业收购或兼并关停企业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100%扶持;对收购或兼并关停企业、整体搬迁入驻企业、租用厂房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参照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70%、50%给予扶持。

7.鼓励中介及委托招商,对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外来资金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后,按照经审计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项目按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年度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总部经济或贸易企业,参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净额,给予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3%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给予招商引资责任单位特殊贡献奖,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纳税型、生产加工型投资项目,以经过审计认定的超过起奖点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计奖基础,按照超额加奖的办法确定。具体奖励方式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不到1亿元的,奖励2万—1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不到2亿元的,奖励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四、附则

1.申请兑现各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对于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未如期开工、开工后停工或有其他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规定的闲置土地行为的,市政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2.由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总部经济扶持企业的认定;市经济合作促进局指导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申报相关佐证材料并初审。相关部门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3.新建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在项目获得土地使用证后进行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4.固定资产投资扶持资金按照发改委批复或备案的数据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按进度拨付,项目整体动工后拨付5%;项目主体封顶后拨付35%;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后,由企业提供市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认定报告,依据报告中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算应拨付的扶持资金总额再拨付40%;投产运营满一年,并产生地方贡献,一次性拨付剩余扶持资金。

5.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生产终端产品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6.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项目落地5年内向上争取到位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和上级部门要求我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7.本扶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自2018年3月22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期间,相关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8.本扶持办法由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共绥芬河市委员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