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我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决定对下类家庭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市民家庭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我市居民常住户籍2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内实际居住;
2、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3、申请人其直系血亲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的住房纳入计算,纳入计算面积不超过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
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200元(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四倍)。
二、新就业、创业无房大学生
已与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并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连续交纳社会劳动保险6个月以上;创业大学生需持有我市工商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本人在本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
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家庭)在本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须知:1、市民家庭申请人携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本人及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房产、民政、镇、社区部门核实的申报信息;2、新就业、创业大学生和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由其用人单位、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直接向房产部门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请申请人(家庭)于5月20日前到户籍所在社区或房产局住房保障办(行政服务中心219室)提出申请,咨询电话3962936。
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