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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函

2017-09-22 作者:绥芬河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及广大市民: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75号)精神,我局日前草拟了《绥芬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反馈于我局。

物价局地址:绥芬河市政府4楼429室

联  系  人:徐艳玲

联 系电 话:3988301

电 子邮 箱:sfhwjj@126.com

                       绥芬河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

绥芬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引导机动车停放合理分流,保护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住建厅,交通运输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价联字〔201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制定经机动车停放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属于政府定价的公共收费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服务收费价格标准。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下列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一)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占用城市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下空间设置的停车设施,停车泊位;

(二)飞机场,火车站停车场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设立的旅游景区停车场;

(三)公共财政差额拨款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停车场;

(四)其他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政府定价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服务价格标准,并按规定实行停车场收费价格公示。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水平,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标准。公共道路,广场等机动车停车泊位,由市机动车停车场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核定服务收费价格标准。

1,要从严控制繁华商业一,二类区域以外设置公共道路收费停车泊位,对经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备案的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公共道路收费停车泊位,在本办法实施前未收费的,原则上仍不收费。

2,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准公益原则在繁华商业一,二类区域以外,尽可能多为市民规划设置免费公共道路停车泊位。

第六条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价格原则上按照吉普车,轿车等小型车辆所占用停车位面积制定,如所停放的是中,大型车辆,可按所占车位面积的1.5倍,2倍收取。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白天12小时计时收费,夜间免费;全天计时收费;白天12小时计时收费,夜间计次收费三种计费方式收费。

1,白天12小时计时收费,夜间免费:停放时间在15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以收费时段为准,不足一个收费时段的,按照一个收费时段计收;所有公共道路停车泊位均实行白天计时收费,夜间免费。

2,全天计时收费:停放时间在15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不含机械立体停车设施);以收费时段为准,不足一个收费时段的,按照一个收费时段计收;政府定价的机场,火车站停车场,室内停车场,立体停车设施等实行全天24小时计时收费。

3,白天计时和夜间计次收费:白天计时收费时段为8时至20时,夜间计次收费时段为20至次日8时;实行白天计时和夜间计次收费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停放时间为15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不含机械立体停车设施)。桥下空间等24小时人员值守的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服务设施实行白天计时,夜间计次收费。

昼夜跨时段收费规定:白天计时与夜间计次昼夜跨时段停车,如果没有超过白天计时收费基础时段的,按照首个计时收费基础时段标准和夜间计次叠加收费。超过计时收费基础时段的,累计收费。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经营者,在取得相关资质后,须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制定的服务价格,如未发生经营状况变更或服务价格标准调整等情况,只要前置要件合规,则长期有效;经营状况变更或服务价格调整的需重新申报。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除特殊情况,一般为5年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实施方案做出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规划绘制《绥芬河市市区一,二类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公共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类别规划分布图》,作为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公共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施划和收费价格标准的审批依据。

第十条 加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价格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要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经营者要认真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应面对行车方向悬挂绥芬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公示牌,标明定价主体,价格标准,计价办法,批准文号,价格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经营者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属营业性服务类价格,须给付税务票据。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和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立案检查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绥芬河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绥芬河市停车类别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一览表

停车场类别

白天计时收费(800时至2000时)

夜间计次收费

2000时至次日800时(台/次)

基础时段(15分钟内免费,不足基础时段按基础时段计价)

延长时段(不足延长时段按延长时段计价)

道路一类

3/1小时

2/30分钟

免费

道路二类

2/1小时

1/30分钟

免费

风景区

3/5小时

1/1小时

6

飞机场,火车站露天

2/2小时

1/30分钟

全天计时收费最高收费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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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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