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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2018-03-28 来源: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防止发生森林火灾,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清明节期间,严禁在林区点香烛、烧纸钱、烧荒、烧秸杆、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理,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二、严禁携带火源、火种进入林区,进入林区人员要自觉接受检查,对防碍检查、不听劝阻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智障人员的监管,因监管不力引发火情的,追究监护人和包片单位责任。

四、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各森林消防队伍要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做好扑火准备。

五、违反规定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将依据《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贰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或林区野外用火,请立即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12119,3949119。

特此通告

 

 

 


                          


主办单位:中共绥芬河市委员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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