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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2018年度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通知

2018-04-01 来源: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绥芬河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绥政办发[201430号),2018年度对绥芬河市城镇居民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进行廉租住房保障,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一、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主取得绥芬河市城镇户籍3年(含3年)以上,并在绥芬河市城区内实际居住的家庭;

22018330日前获得绥芬河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确定为低收入家庭;

3、如为单人家庭,户主需年满35周岁(含35周岁),二级以上残疾,可放宽到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

4、家庭财产低于:家庭人口数×9720元×4倍;

5、家庭无房屋(包括非住宅性质房屋或租住的公有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包括非住宅性质房屋或租住的公有房屋,多处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低于建筑面积10平方米。

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低收入认证书、结婚证(离异家庭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户主一寸证件照一张,家庭成员四寸合照一张(背景为现住所);租房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自有房屋但家庭人均住房未达到建筑面积10平方米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正本及复印件。若为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正本及复印件。夫妻中有一方为外地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于2018420日前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二、 以下家庭不列入保障范围:

1、原有房屋(包括非住宅性质房屋)出售不满5年,原出售面积合并计算,计算之后家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出10平方米;

2、原有房屋(包括非住宅性质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不满5年的,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出10平方米;离异家庭不满5年的,原夫妻共有房屋无论归夫妻哪一方或归子女,夫妻双方均计算一半面积,计算内的建筑面积超过人均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家庭;

3、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及监护义务的直系亲属(指申请人子女或父母),房屋面积达到相关标准(直系亲属家庭与法定被赡养、扶养及监护人达到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家庭。

三、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须书面提出保障方式(单人家庭除外,说明选择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

 

                                                                                        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

20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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