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以及《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绥芬河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贷款是:
(一)由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在省内(外)其他中心(不含本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绥芬河范围内且属中心签约楼盘或已办理产权证的住房,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二)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外)其他地区(不含绥芬河)购买商品住房或已办理产权证的住房,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同意使用本行政区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作为抵押物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异地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可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
(三)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逾期记录不得超过累计6期(含)或连续3期(含);
(四)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
(五)购买自住房限于绥芬河市范围内且购房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1年内;
(六)符合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异地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贷款的还需要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所购住房为用于自住的本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存量房和装修,购买自住房首付款不低于中心规定的比例;
(二)借款人在省内外其他中心有公积金账户且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交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
本市职工在外地购房申请贷款的还需要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所购住房为商品房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首付款不低于中心规定比例;
(二)借款人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及《契税完税证明》;
(三)借款人可提供本行政区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作为抵押物,并提供此抵押物的评估报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家庭现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
(二)借款人家庭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业用房申请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中心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尚未结清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第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及额度(贷款额度数值均保留到千位):
(一)购买商品住房现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买房屋价款的20%,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
(二)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买房屋价款的20%,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三)购买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的,以《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准,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买房屋价款的20%,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第六条 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及额度(贷款额度数值均保留到千位):
(一)购买商品住房现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买房屋价款的20%,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二)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买房屋价款的20%,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三)购买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的,以《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准,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买房屋价款的20%,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
(一)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是商品房期房、现房及产权转让住房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限,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贷款的最长期限为20年,同时满足产权转让住房贷款期限从房屋正式竣工之日起至房屋使用30年为止。
(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是商品房期房、现房及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的最长期限为10年,同时满足产权转让住房贷款期限从房屋正式竣工之日起至房屋使用30年为止。
第八条 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一)有过一次记录且已还清的(房屋已卖,现无房)按照二套利率执行;
(二)有过两次记录的,停止发放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贷款额度的确定:
(一)参考借款人贷款年限、贷款比例、借款人及配偶的实际收入、所购买的房屋总价确定;
(二)借款人实际还款能力的计算:借款人及配偶的实际收入减去家庭所有成员的生活费用。
(三)家庭生活费用按家庭成员人均600元计算。
第四章 异地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条 申请异地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一)缴存地中心出具的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见附件1)(两个月内有效);
(二)连续六个月缴存明细;
(三)具有购买住房行为能力,并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如果《契税完税证明》没有房屋总价,须同时留存《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四)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结婚证;
(五)借款人、配偶有效收入证明;
(六)借款人、配偶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
(七)绥芬河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异地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 异地贷款申请
(一)申请人持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向绥芬河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二)申请人持异地购房证明向绥芬河中心贷款科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十二条 异地贷款受理及审批
(一)绥芬河中心贷款审批工作人员在进行异地贷款审批前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缴存地中心核实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中心贷款审批人员审核贷款材料,审核通过的,按绥芬河中心贷款流程予以办理,在异地贷款发放后,由中心贷款科向申请人返还缴存证明的回执联。
(三)审批未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返还缴存证明的回执联。
(四)申请人将返还的缴存证明回执联提交缴存地中心。
第六章 异地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或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绥芬河中心可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还款方式按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执行。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未偿还部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第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每月应还本息额,贷款存续期间提前部分还款的次数为1次,部分还款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绥芬河中心有权责令当事人返还所贷款项,绥芬河市中心对其终身禁贷,并将情况通报职工缴存地中心及所在单位,不良信用记录上传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贷款担保、贷款管理等未尽事宜以中心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