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等;
(2)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动物水产品、鲜蛋、鲜奶;
(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毛类(不包括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等)、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4)果蔬类:新鲜水果(冷冻水果不需审批)、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5)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6)粮食与油料作物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油菜籽等;
(7)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8)植物源性饲料类;
(9)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10)植物源性肥料;
(11)植物源生物质燃料;
(12)特许审批: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名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执行。
具体可参见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2号公告、2003年43号公告、2004年111号公告、2009年101号公告、2011年9号公告、2011年44号公告、2011年135号令、136号令和关于印发《植物源性肥料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中药材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