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第10条、第四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五章;三、《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41号局令);四、《进境水果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68号局令);五、《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1999年第13号局令);六、《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7号局令);七、《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5号局令);八、《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4号局令);九、《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7号局令);十、《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6号局令);十一、《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十条 ;十二、《关于加强出口植物产品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106号);十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2015年第177号);十四、《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14年第159号);十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邮寄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第34号);十六、《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999年10号令);十七、《质检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15年第170号);十八、《质检总局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2015年第41号公告);十九、《质检总局关于修订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2015年第144号公告);二十、《质检总局关于授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部分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57号公告)
办理机构:
一、动检业务: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分类代码品目0208 (动物皮张类,其中细目02080301、02080304、02080309、02080310除外)、0209(动物鬃毛类)、0404100000101和0404100000102(饲用乳清粉类)、980201(有机栽培介质类)所列动植物产品,以及进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存放、加工的所有进境非食用动植物产品,受理机构为目的地分支局,审核机构为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二)除(一)条所列动物非食用动物产品以外,动物及其他非食用动物产品,受理机构为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审核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
二、植检业务:
(一)新鲜水果、粮谷类、动植物源性饲料及其添加剂等,受理机构为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
(二)烟草类、植物栽培介质、繁殖材料、特许审批类等,受理机构为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审核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
办理条件: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四、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十一条。
办理流程(步骤):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机构为目的地分支局的于2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终审机构;
四、终审机构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5个工作日内(终审机构为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的于5个工作日)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于15个工作日内(终审机构为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的于5个工作日)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办理时限: 20日
提交材料:
一、动检业务申报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留复印件);
(二)输入动物需要在指定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场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三)输入动物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蹄、角、蚕茧和水产品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加工、生产、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冷库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四)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
(五)办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局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境的证明文件;
(六)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植检业务申报材料:
(一)特许审批: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隔离检疫场所情况及平面图。4.科研立项证明或合同证明文件5.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考核报告。
(二)栽培介质审批: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3.首次申请进口的栽培介质,申请单位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样品每份1.5-5公斤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4.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提供前批许可证复印件。
(三)粮谷类、豆类、薯类、植物源性饲料审批: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3.加工企业提交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等能力情况说明4.用于油脂加工的大豆,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数量核销证明。
(四)进口水果的审批: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审批: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农业部颁发的饲料登记证;
(六)进口烟草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2.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使用单位协议3.服从检疫监管承诺书4.运输、仓储、生产能力、下脚料处理情况介绍及其相关各环节检疫防疫管理措施及制度(包括厂区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