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新工作推动和落实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黑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方案》(黑政法发〔2017〕44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和示范创建主体
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工作,共同组织开展我市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创建主体包括: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纲要》和《实施方案》,通过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积极培育和树立典型,大力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示范、带动、辐射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为我市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创建标准
示范创建主体必须严格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为优秀等次,并在法治政府建设某个领域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由示范单位创建组织实施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后择优确定。
四、方法步骤
(一)准备部署。创建主体结合实际,制定示范创建方案,按照创建标准,在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关键环节、重点领域,明确若干比较成熟、具有示范和推广价值的工作任务作为示范项目。示范项目的实施要注重开拓创新,大胆先行先试,争创特色亮点,进一步增强示范创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确定的示范创建项目要单独形成书面报告材料。
(二)组织申报。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工作,在2018年和2019年各组织一次评定。各示范创建主体每年11月中旬前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标准的,每年11月底前形成自评报告,提出创建申请。
(三)考核评定。示范单位创建组织通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工作进行验收评定,核实示范项目,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各示范创建主体根据意见建议改进完善,安排下一步工作推动实施计划,并形成示范创建工作材料汇编和工作情况汇报。
(四)授予称号。示范单位创建组织根据考核评定情况,拟定授予“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单位”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反映情况但经核实不影响评定的,授予示范创建主体“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单位”称号。对在全省范围内有借鉴推广意义的示范创建主体,我市示范单位创建组织可向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创建省级示范单位,经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法制办评定后授予“黑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单位”称号。
(五)典型推广。对被授予“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单位”称号的示范创建主体,由授予其称号的示范单位创建组织通过组织开展媒体宣传、座谈交流、观摩学习等方式进行经验推广。
(六)动态调整。对示范单位每年进行复核确认,示范单位在以后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者出现《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黑办发〔2016〕43号)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推动创建工作由点及面、稳步落实,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安排部署,推动工作。
(二)加大示范项目培育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以进一步深化示范创建活动为契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创新,结合实际研究开发创新项目,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努力推出更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创新成果。
(三)加强示范创建指导和考核力度。根据《纲要》和《实施方案》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示范单位创建组织坚持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加强对示范创建主体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鼓励和支持示范创建主体在实践工作中大胆探索、开拓创新,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始终走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前列。将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纳入今后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组织开展和推进不力的部门在年度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对工作确有成效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