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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专栏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机构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具体的行政复议案件,办公地址设在绥芬河市人民政府603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办公电话:0453-3938160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当面递交或邮寄书面材料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起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办邮箱:sfhfzb@163.com发送电子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法制办每天会有专人负责接收邮件,发现有申请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会主动联系申请人,指导申请人完善行政复议申请书,告知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至市政府法制办核实,以便正式提起复议申请,因申请行政复议需要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盖章,通过互联网提起行政复议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因此,法制办接收电子邮件不能视为已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三)申请人是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众可以采取电话预约方式,由工作人员登门为申请人提供服务。同时对于特殊群众,我办提供延时服务,经电话预约可在非工作时间接待复议申请人,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四,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供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3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需要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三)委托代理人手续: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等手续;申请人为5人以上的,必须推选15人作为代表人,并提交有全部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原件或复印件;

(五)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的文书,对不作为不服的,需提交已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七,不服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中共绥芬河市委员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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