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委(党组),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绥芬河市委办公室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黑发〔2013〕14号)、《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级党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牡丹江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3.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二、市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环境保护制度。
2.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3.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4.对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等予以保护,依法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
5.协调解决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6.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整改重大环境问题,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企业。
7.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公害监测预警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组织指导。
8.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
9.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10.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与应用,构建生态环境大数据共享平台。
11.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平台,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12.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3.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科学制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善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14.推广清洁能源生产使用。
15.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
三、镇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与工业园区管辖重叠的区域,由工业园区负责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2.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访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抓好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4.组织落实农村秸杆综合利用和秸杆禁烧工作。
5.指导村(社区)委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四、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纪检监察机关
(1)负责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问责。
(2)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会同组织人事、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
(二)组织部门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
(2)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3)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
(4)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5)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三)宣传部门
(1)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牡丹江市委、市政府及绥芬河市的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2)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宣传,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列为重点宣传任务。
(3)组织协调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活动宣传报道。
(四)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1)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核定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
(3)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工作。
五、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综合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2.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负责环境质量红线的划定及实施,建立环境保护综合督察制度,并组织协调落实。配合相关部门编制空间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建立并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3.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建立污染防治区域及生态修复联动机制,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根据本区域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5.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6.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和珍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及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7.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8.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统一制定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规范要求,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9.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土壤等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协助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10.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批后实施。在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11.拟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组织和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1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13.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14.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报告和公报、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依法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行政许可、排污收费、执法监管等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15.配合党委、政府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16.建立健全环境信用体系、防范信贷风险联动机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17.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作职责
(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推动经济发展的绿色化。
(2)负责生态文明示范区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3)负责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环境价格体系。
(4)负责车用燃油、燃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制定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和审批。
(5)负责节能环保准入,优化区域经济布局。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快推进城市“煤改气”“煤改电”工作。
(6)负责完成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指标控制在省级下达的目标范围内。
(7)负责提出符合环境保护的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措施。
(8)在组织编制有关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意见。
(9)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与工信、环保等部门进行信息互通,重大建设项目征求环保部门意见。
(10)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11)建立节水高效“领跑者”制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三)工业信息化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纳入工业专项规划,并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意见。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牵头实施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工作,适时提出阶段淘汰计划和工作建议;牵头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引导企业之间建立绿色供应链。
(3)协助移动基站建设、运行过程中环境监管及污染纠纷处置。
(4)组织淘汰城区工业企业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
(5)督促依法有序搬迁或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污染企业。
(6)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7)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四)商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报废汽车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2)坚持“环保优先”,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五)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1)组织指导中学、小学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推动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督促全市学校积极推广清洁能源使用,大力实施学校食堂燃煤锅炉(大灶)煤改气(或清洁能源)工程。
(3)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六)科技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2)加强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投入和管理,保障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研究。
(七)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1)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3)负责对交通噪声等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和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严查不符合环保要求机动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制定“黄标车”限行政策,完善“黄标车”限行标识,逐步禁止货车无序进城行驶。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4)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八)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1)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引导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3)加快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九)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2)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济困难公民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十)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生态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2)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制度,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3)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
(4)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落实,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进国土开发空间优化、基本农田保护、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工作。
(2)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禁采区;在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前书面征求发改、环保、林业、工信、安监等部门的审查意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
(3)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4)合理调整土地利用规划,保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用地。
(5)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监督企业对因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十二)规划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2)编制与调整城乡规划,须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3)在组织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时,应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4)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十三)住建部门工作职责
(1)编制和控制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监督规划依法实施。
(2)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制定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组织、指导、落实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建筑垃圾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建筑施工、房屋拆迁、市政工程等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管,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督促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4)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
(5)按照国家规定,牵头淘汰燃煤小锅炉。
(6)组织推动建筑行业循环经济发展,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加快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
(十四)城市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理念纳入本行政区城市管理重要内容。
(2)编制垃圾等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沿街(路)焚烧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运行管理;负责落实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遮盖、密闭措施;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范化管理,做好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正常运行。
(4)负责整治城区餐饮店店外占道经营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禁烧经营性燃煤专项整治工作,取缔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散煤经营和经营性炉灶,查处建成区焚烧废弃物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负责城区流动摊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5)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保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
(十五)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职责
(1)编制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2)负责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防治,指导、督查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3)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铁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铁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5)负责城市客运车辆的污染防治工作。
(十六)水务部门工作职责
(1)拟定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依法审批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
(2)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3)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牵头推广农业节水,科学核定生态流量,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4)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乡镇集中供水、农村饮水安全。
(5)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对河流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
(6)组织编制《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备用水源建设计划,加强备用水源保护设施建设。
(7)负责城镇供排水管网和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全面加强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促进再生水利用。
(十七)农业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2)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资源区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组织开展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无毒或低毒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
(4)负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指导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5)负责对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鱼类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6)依法查处违规采用向河流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水生养殖行为。
(7)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控制农村面源污染,负责测土配方施肥、落实种草养畜工作。
(十八)林业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和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2)负责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监管,并严格控制砍伐,负责监督落实生态防护林的管护责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审批制度,采伐后应及时督促完成更新造林。
(3)负责对辖区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生物多样性措施,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严厉打击猎杀、贩卖野生生物的违法行为。
(4)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湿地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6)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牵头清理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自然湿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文广新体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2)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生态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3)协同有关部门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娱乐经营行为,及时调处文化娱乐场所污染纠纷。
(4)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5)加强文物保护及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监管。
(二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4)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宣传、预防和控制。
(二十一)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试点工作,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二十二)统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将环保部门提供的环境保护有关数据定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中公布。
(2)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污染减排考核,依法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统计部门监测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为考核提供依据。
(二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2)指导督促所属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二十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2)及时归集和整合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的企业环境信息,充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3)依法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依据相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行为。
(5)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及产品质量的监督;对申报名牌产品、服务业名牌和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严格把关。
(6)落实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和环境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对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
(8)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城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9)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行为。
(10)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餐饮油烟、有机废气及废弃油脂的污染控制工作。
(二十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危险化学品、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六)旅游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指导和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宣传以及指导协调工作,督促旅游景区落实环境整治措施。
(3)负责旅游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推动生态旅游。
(4)指导、协调旅游服务业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的行为,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二十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二十八)畜牧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组织编制的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督促落实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配套污染减排设施;负责推广生态养殖模式,监督落实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实施畜禽养殖业减排项目。
(2)负责监督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及时配合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养殖业环境污染纠纷。
(3)负责畜禽屠宰市场的环境管理、整顿和规范,协助推进屠宰废水处理。
(二十九)金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法严格管控环境违法企业信贷。
(2)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实施绿色信贷,加强资本市场相关制度建设,鼓励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开展节能环保项目贷款贴息、贷款担保,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三十)气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
(2)负责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降尘净化空气作业,开展灰霾天气的气象条件研究分析。
(三十一)法制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2)承办申请政府裁决的有关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二)信访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环境信访和维稳工作。
(三十三)应急部门工作职责
(1)履行值守应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汇总、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发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运转枢纽作用。
(2)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3)指导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六、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审判机关
(1)加强与涉及环境保护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配合,促进环境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2)加强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审理。
2.检察机关
(1)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
(2)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行和公正司法。
(3)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机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实施年度评议考核,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管责任追究。
(三)各级党委、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工作职责,可结合工作分工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做出相应的规定。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