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净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相关精神,绥芬河市政府决定对违法违规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此次集中整治范围是全市所有民办培训机构及幼儿园,重点对以下10类不规范行为进行整治:
1.未经审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幼儿园及培训机构的;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学科培训,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增设教学点、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办学的;
3.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招生简章和广告未经审批机关备案,虚假承诺、失实宣传,严重违背国家和我市政策要求的;
5.违规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培训班,为中小学招生选拔生源组织考试或提供信息、推荐学生的;
6.违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授课的;
7.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等各种证书的;
8.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学质量低下的;
9、在教学中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幼儿教育小学化”等不良行为的。
10.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违规情况突出,被媒体报道、家长申诉或上访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此次清理整治的时间从2018年4月2日起至5月30日止,市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违规的民办机构进行清理整治,对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及幼儿园,要结合年检及日常监管,引导其依法依规办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建立问题清单,限期整改;对问题性质特别严重的,要注销其办学许可证;对具备办学条件的无证民办培训机构要协助其尽快补办审批手续,发放办学许可证;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无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民办培训机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办学条件不具备、存在安全隐患的无证民办培训机构,通过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