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1 | (绥)市监处字[2018]5号 | 使用假药、劣药案 | 绥芬河国医堂中医门诊 | / | 岳长海 | 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苍术(麸炒苍术)、肉苁蓉”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为假药;中药饮片“地龙”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尚未使用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2018年4月16日 |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 |
2 | (绥)市监处字[2018]6号 | 销售假药案 | 绥芬河百信大药房 | 92231081MA198LQL5C | 朱代发 | 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款冬花(蜜款冬花)、大黄”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假药论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尚未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2018年4月16日 |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 |
3 | (绥)市监处字[2018]7号 | 使用假药案 | 绥芬河欧亚友谊医院 | / | 蔡国华 | 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草豆蔻”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为假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尚未使用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2018年4月16日 |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 |
4 | (绥)市监处字[2018]8号 | 使用假药案 | 绥芬河市妇幼保健院 | 41430868-9 | 杨翠红 | 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草豆蔻”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为假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尚未使用的药品。 | 主动履行,2018年4月17日 |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 |
5 | (绥)市监处字[2018]9号 | 销售假药案 | 绥芬河市松仁堂大药房 | 92231081MA1AY4442A | 付向东 | 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酸枣仁(炒酸枣仁)”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为假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尚未销售的药品。 | 主动履行,2018年4月23日 |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 |
6 | (绥)市监处字[2018]10号 | 销售假药案 | 绥芬河市益德大药房 | 92231081MA1980ND33 | 胡太功 | 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胖大海”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假药论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尚未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2018年4月16日 |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 |
7 | (绥)市监处字[2018]11号 | 使用假药、劣药案 | 绥芬河市人民医院 | 41430873-4 | 陈满昌 | 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肉苁蓉、”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为假药;中药饮片“胖大海”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假药论处;中药饮片“地龙、 狗脊”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尚未使用的药品。 | 主动履行,2018年4月17日 |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 |
8 | (绥)市监处字[2018]12号 | 销售假药案 | 绥芬河市益寿堂大药房 | 92231081MA19KGX427 | 邵德宏 | 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大黄”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为假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2018年4月16日 |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