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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18-04-24 来源:绥芬河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1

(绥)市监处字[2018]5号

使用假药、劣药案

绥芬河国医堂中医门诊

/

岳长海

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苍术(麸炒苍术)、肉苁蓉”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为假药;中药饮片“地龙”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尚未使用药品、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2018416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

2

(绥)市监处字[2018]6号

销售假药案

绥芬河百信大药房

92231081MA198LQL5C

朱代发

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款冬花(蜜款冬花)、大黄”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假药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尚未销售药品、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2018416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

3

(绥)市监处字[2018]7号

使用假药案

绥芬河欧亚友谊医院

/

蔡国华

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草豆蔻”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为假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尚未使用药品、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2018416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

4

(绥)市监处字[2018]8号

使用假药案

绥芬河市妇幼保健院

41430868-9

杨翠红

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草豆蔻”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为假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尚未使用的药品

主动履行,2018417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

5

(绥)市监处字[2018]9

销售假药案

绥芬河市松仁堂大药房

92231081MA1AY4442A

付向东

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酸枣仁(炒酸枣仁)”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假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尚未销售药品

主动履行,2018423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

6

(绥)市监处字[2018]10号

销售假药案

绥芬河市益德大药房

92231081MA1980ND33

胡太功

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胖大海”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假药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尚未销售药品、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2018416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

7

(绥)市监处字[2018]11号

使用假药、劣药案

绥芬河市人民医院

41430873-4

陈满昌

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肉苁蓉、”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为假药;中药饮片“胖大海”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假药论处中药饮片“地龙、 狗脊”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尚未使用的药品

主动履行,2018417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

8

(绥)市监处字[2018]12号

销售假药案

绥芬河市益寿堂大药房

92231081MA19KGX427

邵德宏

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大黄”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为假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2018416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2018年4月16日


主办单位:中共绥芬河市委员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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