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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所需要件的通知

2018-05-16 来源: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为方便全市所有企业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现对《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六条 单位申请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需提供材料作出修改:

原《细则》中单位申请开立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介绍信;

(七)职工缴存当月的工资单;

(八)公章和法人章。

修改为:

(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开立公积金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此次修改中所提到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我中心将通过《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协同监管系统》审查企业情况,用于做为企业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依据。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相关政策全部废止。





  




主办单位:中共绥芬河市委员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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