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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2018-05-16 来源: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绥芬河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现就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为基数的12%,最低为基数的5%,凡缴存比例高于12%或低于5%的,一律按照规范调整。

二、根据我市经济形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实际情况,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企业缴存意愿,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企业如生产经营困难,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转好后,可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本通知自2018515日起实行,执行期至2020430日。





 


主办单位:中共绥芬河市委员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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