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现就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为基数的12%,最低为基数的5%,凡缴存比例高于12%或低于5%的,一律按照规范调整。
二、根据我市经济形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实际情况,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企业缴存意愿,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企业如生产经营困难,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转好后,可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5日起实行,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