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委(党组),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要求,按照绥芬河市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加快淘汰我市建成区工业燃煤锅炉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整合部门资源,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动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合力,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绥芬河市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全市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监管执法工作;督导检查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组成人员
组 长:王永平 市委副书记
副 组 长:赵广友 市政府副市长
房忠志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克全 市发改委主任
王立军 市工信委主任
王韶波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局长
卢建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冯英革 边境合作区党工委委员
申延林 市电视台台长
刘茂文 市环保局长
朱晓义 市财政局局长
李国新 市公安局政委
曲修季 阜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毕荣伟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吴 磊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
高立彬 绥芬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三、工作机构
市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具体负责工作协调、沟通会商、督促落实、综合反馈等事项工作,及时组织召开由上述成员单位参加的市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各类问题。定期向市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委主要负责人兼任。
四、工作规则
市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组长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市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召开各成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市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市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五、有关要求
市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市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议定事项及工作任务,主动研究制定市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向市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2020年底全市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完成以后,市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附件:《绥芬河市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任务分工》
中共绥芬河市委办公室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附件
绥芬河市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任务分工
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淘汰工业燃煤小锅炉,进一步清查底数,拟定淘汰方案,制定淘汰计划,确定淘汰措施,确保完成年度淘汰计划。
工信委负责推进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锅炉技改或淘汰不达标燃煤小锅炉,清查底数,拟定淘汰方案,制定淘汰计划,确定淘汰措施,确保完成年度淘汰计划。
发改委负责工业燃煤锅炉“煤改电、煤改气、煤改生物质颗粒”,升级改造工作。
绥芬河镇、阜宁镇推进辖区工业企业锅炉技改或淘汰不达标燃煤小锅炉,清查底数,拟定淘汰方案,制定淘汰计划,确定淘汰措施,确保完成年度淘汰计划。
边境合作区负责推进辖区工业企业锅炉技改或淘汰不达标燃煤小锅炉,清查底数,拟定淘汰方案,制定淘汰计划,确定淘汰措施,确保完成年度淘汰计划。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取缔效率低、不符合能效指标、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锅炉;负责对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业主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对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负责对锅炉设备和操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对城市建成区内新增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受理安装告知,不进行监督检验和注册登记。
法院依法受理对拒不执行技改或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企业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公安局负责整治工作的安全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拒不执行技改或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企业强制拆除工作。
法制办负责燃煤小锅炉淘汰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监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广播电视台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宣传报导,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