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2日,牡丹江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十二批次,共1件举报案件,未办结1件,受理编号为1229号。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受理编号1229号:“富明镇朝阳村一塑料颗粒加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沉至地下,污染地下水,已持续四年。”
(一)基本情况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所交办的案件,经现场检查确认,为绥芬河市朝阳村王洪权废塑料加工厂,该厂位于绥芬河市阜宁镇朝阳村,与举报案件所属镇名“富明镇”名称不相符,我市只下辖绥芬河镇、阜宁镇两个乡镇。该厂于2014年8月4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于2014年8月开工建设,2014年9月建成投产使用。厂房建筑面积262平方米,位于个人宅基地范围之内。主要经营范围为回收废旧塑料粉碎成塑料颗粒后出售,企业总投资人民币5万元。年生产塑料颗粒100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市委、市政府收到信访案件后,6月12日成立了调查组,责成涉及案件的环保局、安监局、阜宁镇、工信委、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国土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对举报案件立即进行联合调查。
经核查,该企业一台干湿两用塑料粉碎机在粉碎部分残余及灰尘较多的部分塑料制品过程中边粉碎边清洗,产生排放废水情况属实;企业在厂房内建有1.96立方米水泥构造蓄水池,按水质污浊程度定期排放,据调查,涉案人表述每年排放3次。排放方式为将蓄水池内生产废水抽排到村内排水边沟。因企业生产用水为个人自备井,无法计查总耗水量,涉案人员承认每年排水量约4-5吨。
绥芬河市阜宁镇朝阳村王洪权废塑料加工厂于2014年预安装干式塑料粉碎机2台,当年7月取得了建设项目影响登记表(绥环审[2014]72号)。2016年10月,该厂新安装干、湿两用塑料粉碎机1台,属于“建设项目的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但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该企业一台干湿两用塑料粉碎机在粉碎部分残余及灰尘较多的部分塑料制品过程中边粉碎边清洗,所产生的废水临时排入车间收集池用于生产时阶段性循环使用,待生产用水污浊度不适于清洗时,将收集池内的废水通过水泵抽取的方式排入厂内设立的排水沟后排入村内边沟。信访案件中提及“直接沉至地下,污染地下水,已持续四年”情况不属实。
目前,市环保局已对该厂立案调查并依法下达了《查封决定书》,查封该厂产生废水的干、湿两用PSJ-600废塑料粉碎机1台、电闸开关1个。同时,市环保局已经对该厂产生的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经检测该企业定期排放废水17项指标中有色度、化学需氧量、硫化物3项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附监测报告,绥环监[201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立即停产整治;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问责情况
目前,市纪委已对相关责任单位已经进入问责程序。
(四)包案领导
包案领导:赵广友
具体责任人:刘茂文、付宏伟、王钰丞、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