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以及黑建金[2018]6号文件要求,现将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完善与修订及精简业务要件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情况
(一)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处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测算公式:【(借款人月工资总额或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 + 公积金月缴存额) x 还贷能力系数 - 借款人家庭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x贷款期数(月)=公积金贷款额度;
还贷能力系数:40%;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还需符合《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中对借款人贷款年限、贷款比例、缴存余额、借款人及配偶的实际收入、所购买的房屋总价及建成年限等相关规定。
二、业务要件精简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租房提取要件取消提供所租房屋不动产证。
(二)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中,取消所有贷款种类要件中的单位保证函。
取消装修贷款业务要件中的装修工人身份证、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装修企业营业执照、装修企业资格证书 ;
取消商现房贷款业务要件中的开发公司出具的说明;
取消存量房(二手房)贷款要件中的买卖房屋的照片。
以上通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咨询电话:12329。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