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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芬河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2-07 来源:绥芬河市政府办公室
    


绥政规〔2017〕7号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绥芬河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0日

 

 

绥芬河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绥芬河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以下简称“互贸区”),持续扩大互市贸易旅客(以下简称“互贸旅客”)规模,促进互市贸易健康快速发展,繁荣口岸经济,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俄两国政府1997年7月《关于中俄简化双方公民进入对方贸易综合体签证手续的换文》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恢复俄罗斯联邦公民持简化手续进入互贸区政策。

第二条  互贸区区域范围是指绥芬河市行政管辖主城区域。

第三条  每个互市贸易旅客团人员数量在3人以上15人以下(含本数)。

第四条  互贸旅客持简化手续进入互贸区后,停留居留期限为15天,逾期视为非法居留。

第五条  俄罗斯公民可凭有效护照,经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口岸联检部门查验后,免办签证进入互贸区从事贸易活动,但不得进入该区以外的地方。

第六条  建立互贸旅客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情报会商研判制度和反恐应急联动制度,形成边检、海关、检疫、铁路、旅游、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动监管。

第七条  持简化手续的互贸旅客在进入中国境内前需填写中方客运部门提供的《俄罗斯公民持简化手续入(出)境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名单由边检部门提供式样并负责监制,市口岸委负责印制。

第八条  为提高通关验放效率,互贸旅客入出互贸区,可经绥芬河公路、铁路口岸旅检厅“互贸旅客专用通道”接受边防检查。边检部门对互贸旅客所持护照除加盖入境验讫章外,同时加盖“互贸旅客”加注章。

第九条  除不可抗拒原因外,互贸旅客持护照和名单集体入出境,并按名单顺序接受边防检查。

第十条  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严禁旅行社组织持简化手续进入绥芬河市区的俄籍公民离开绥芬河主城区域,一经发现,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边检部门(公安部边防局审批通过后)定期推送俄籍互贸旅客入境信息,铁路、公路等部门定期推送票务信息,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住宿信息提供给边检部门,由铁路、公路部门将票务信息提供给边检部门,及时发现企图或已经离开城区的俄籍互贸旅客。超期10日内的由边检部门教育放行,超期10日以上的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处罚后,边检部门予以放行。

第十二条  在出城的交警二中队、南绥公路和绥二公路卡口由公安交警、边防(边检)共同完成封控任务。由公安交警拦停车辆,边防官兵配合交警对乘汽车离城的互贸旅客实施检查。在交警二中队卡口,使用交警二中队站房;在南绥公路卡口和绥二公路卡口,使用边检部门站房;在铁路车站候车厅,由铁路民警和边检官兵联合对乘火车离城的俄籍旅客实施检查;在公路客运站由交通运管部门协助边检官兵对乘汽车离城的俄籍旅客实施检查。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及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内宾馆、旅店等行业的管理,及时发现逾期居留的互贸旅客,并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在互贸区内非法居留的互贸旅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超越居留范围擅自离开互贸区前往中国其他地区的互贸旅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对非法协助互贸旅客超越居留范围的中国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对在互贸区各执勤点抗拒执法人员检查和管理、无理取闹、态度恶劣且劝阻无效的互贸旅客,交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互贸旅客入境时,若无正当理由不按名单顺序排队接受边防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互贸旅客如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被认为非法居留情节严重的,除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当事人将被列为不准持简化手续入境人员。

第十九条  对被公安部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俄籍旅客,边检部门记录其违规信息,不准其再次持简化手续入境。

第二十条  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力度,制作宣传片,在中俄国际客运班车上以及互贸区内循环播放;制作《入境须知》,告诫互贸旅客遵从管理;铁路部门、运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负责通过俄语广播、发放资料等形式在中俄国际列车、国际客运班车、国内外铁路车站和公路客运站进行宣传;边检部门负责在绥芬河公路、铁路口岸进行宣传;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设立宣传专栏;运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车公司的管理,严禁出租车拉乘互贸旅客离开绥芬河主城区域。

第二十一条  将互贸区安全管理保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一、第一条“简化手续”指,俄罗斯公民可3人以上15人以下组团,凭有效护照和《俄罗斯公民持简化手续入(出)境名单表》,免办签证进入互贸区。

二、第二条行政管辖内主城区的范围:

1、《关于重新界定绥芬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区域范围的批复》(黑政函[1999]87号)文件中规定,绥芬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的范围为绥芬河城区东起边境线,西至301国道与铁路交汇处,南起出境铁路线,北至301国道。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界定绥芬河互市贸易区区域范围的批复》(黑政函[2002]78号)文件中同意将绥芬河市301国道北侧的1.53平方公里土地面积划入绥芬河互市贸易区范围(具体界定范围以牡政呈[2002]41号文件标定范围为准)。

三、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中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绥芬河互贸免签政策解释:

根据中俄两国政府1997年7月《关于中俄简化双方公民进入对方贸易综合体签证手续的换文》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恢复俄罗斯联邦公民持简化手续进入绥芬河互市贸易区政策。俄罗斯公民可凭有效护照,经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机关查验后,免办签证进入绥芬河互市贸易区从事贸易活动,但不得进入该区以外的地方。

持简化手续的俄罗斯旅客(简称“互贸旅客”)在进入中国境内前需填写《俄罗斯公民持简化手续入(出)境名单表》(简称“名单”)。名单由绥芬河边防检查站提供式样并负责监制,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负责印制。每份名单内人员在3人以上15人以下(含本数)。互贸旅客持简化手续进入互贸区后,须在绥芬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宾馆住宿并办理登记,停留居留期限为15天,逾期视为非法居留。如需前往绥芬河互市贸易区以外中国地区,须在口岸入境时办理相应签证。

 

 

 


 


主办单位:中共绥芬河市委员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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