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职业教育为主体,整合社会,企业创业培训资源,配备专业和企业兼职师资,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
2.取消户籍证明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作为大学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前置性条件;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作为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的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行业外,取消提交和审查验资报告作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
3.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开设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实行担保公司和银行部门“一站式”服务。
4.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劳动保险补贴。
5.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
6.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政府主导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享受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用包括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在内的各类专项资金对孵化器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7.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6%至10%的扣除;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大学生创业企业。
8.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给予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50%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等专业公共服务机构,将创业大学生的人事代理,档案保管,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法务咨询和法律援助等纳入服务范围。
11.就业部门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创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