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部署,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分析,研究全市影响国内稳定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信息,提出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侦查工作;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的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
(五)负责全市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外国人口岸签证工作。
(七)指导全市边防检查,边防调查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消防工作。
(九)依法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依法指导,监督城镇公共停车场管理。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幼儿园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维护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内治安秩序和交通,消防安全。
(十二)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和实施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建设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及大型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科学技术工作及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管理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六)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警务保障工作。
(十七)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十八)按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全市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建设工作。
(十九)负责全市公安民警培训,公安教育和公安宣传,队伍建设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二十)组织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公安干警的监督,查处和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二十一)指导和实施全市文化保卫和森林保卫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王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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