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2、关于《商务部、海关部署公告2016年第45号公告》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办理流程
(一)网上注册。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经营企业、经营加工企业、加工企业)需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系统进行网上注册。
注:经营加工企业为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加工企业为没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
2016年9月1日前已经获批《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的老用户,可以凭原先的登录名和密码进行系统登录。到期后需按新规定重新办理生产能力证明。如企业在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新增进出口料件,则需重新办理生产能力证明。
2016年9月1日后新申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新用户,可以选择账号登录方式或电子钥匙登录方式进行系统注册。
(二)注册信息审核。商务局对企业提交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企业在注册邮箱收到邮件,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生产能力证明申报。
(三)在线申报。注册信息通过的企业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验厂。商务局审核申报信息无误后,将派人实地验厂。如果验厂合格,予以批准,如不合格,将不予批准。
三、提交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及验厂均合格后,提交以下材料到商务局办理审批事项(所有材料加盖公章)。
1.网上审批通过后打印出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一式三份);
2.申请文件一份(红头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社保缴费证书及专用收据(复印件);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证明(复印件);
6.消防队出具的验收证明(复印件);
7.安监局出具的《安全生产证书》(复印件)。
四、办理时间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商务局合作科
联系电话:0453-3939908
五、办理时限
受理后3个工作日。
六、备案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